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坚决如期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政策总体稳定
(一)继续增加省、市(州,以下简称“市”)、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重点向9个未摘帽的深度贫困县、3个剩余贫困人口超过1万人的已摘帽县区(以下简称“9+3”挂牌督战县),以及国家挂牌的6个深度贫困村倾斜,兼顾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66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连片特困地区县(以下简称“贫困县”)要用好用足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确保脱贫攻坚及巩固脱贫成效资金足额保障,支持脱贫攻坚决战决胜。
(二)认真落实资金管理制度各项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强化资金使用者主体责任,做实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及资金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避免“以拨代支”或“资金等项目”。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财脱贫组〔2018〕1号)要求,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立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落实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三)规范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将项目库建设和公告公示情况纳入全省脱贫攻坚扶贫项目实施管理挂牌督战的重要内容。加紧完善2020年度项目库,提前谋划2020年后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库动态调整,2018-2019年度不再纳入实施计划的项目移出项目库,强化项目论证,严格入库审查,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库规范化建设水平。
(四)加强扶贫项目实施管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相关要素具体、明确、可追溯、可核实,压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在项目实施前要明确项目后续运行管护机制,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好项目,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切实加强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于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县级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要落实扶贫资产管护责任,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避免“重建轻管”。
二、针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优化政策举措
(五)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要求,按照《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扶通〔2020〕7号)执行。贫困县2020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于3月31日前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六)已正式公布脱贫摘帽的贫困县,在保障稳定脱贫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整合资金用于非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
(七)各县要将支持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作为巩固脱贫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带动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整合资金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同时,补齐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维护、通村通组连户路养护等必要的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需要。
(八)贫困县要根据剩余贫困人口脱贫和巩固脱贫成效需要,按照“因需而整、应整尽整”的原则,根据整合试点政策规定投向,统筹安排整合资金项目,不得安排与脱贫攻坚及巩固脱贫成效无关,或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9+3”挂牌督战县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水平;其他已脱贫摘帽县计划整合资金规模较上年明显下降的,要在4月15日前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正式行文说明整合资金规模下降原因、2020年脱贫攻坚及巩固脱贫成效资金安排情况。
(九)各县在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整合资金项目时,要以剩余贫困人口脱贫及巩固脱贫成效需要为出发点,符合现行扶贫标准,不得将资金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已正式公布的脱贫摘帽县,在保障稳定脱贫的前提下,通过整合资金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时,仅可安排以村容村貌干净整洁为目标的必要的村级小型项目,不得用于垃圾污水处理厂、公共厕所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用于提档升级需求。各市县建立返贫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机制以及接续推进减贫的工作经费由市县解决,帮扶资金通过现有相关资金渠道解决。
(十)坚持因地制宜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各县要坚守发展特色产业、壮大县域经济的初心,坚决纠正简单入股分红、明股实债、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等各类借资产收益扶贫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要按照《关于加强产业扶贫带贫减贫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黔扶办〔2020〕1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项目收益分配,提高项目“收益分红”占比,完善减贫带贫机制,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防止“养懒汉”。同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规划发展和风险处置,更好发挥扶贫小额信贷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助推作用。
三、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十一)对于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整合资金用于“负面清单”项目等不符合政策规定使用的决策,县级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可拒绝执行。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出现相关问题将按照《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问责办法》(黔扶领〔2019〕10号)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二)各县要动态更新已建立的审计、巡视、纪检监察、考核评价、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台账,将财政日常监管工作核查发现问题纳入台账,进一步强化整改,逐一推动销号,确保整改质量。对易发多发问题,要从完善制度、流程深化整改,形成切实管用的制度性整改成果并长期坚持。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内容时间: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