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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2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10  编辑:陈亚丰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精神及国家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立覆盖所有城乡劳动者、贯穿劳动者职业生涯全过程、服务各类产业、促进就业创业和满足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按照促进普惠均等、坚持需求导向、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着力推进培训对象普惠化、培训资源市场化、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管理规范化,通过大规模开展高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培养培训100万以上技能劳动者,努力造就一批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配套机制,提高技术工人待遇,为强力推进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强化培训实施体系

  (一)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明确企业培训主体地位,完善培训激励政策,支持企业结合自身发展和市场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动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落实企业培训计划备案制度。鼓励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一批职业训练院、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开展培训,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深化培训基地与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合作,鼓励企业从省外或国外引进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落实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补贴政策,降低企业兴办培训机构成本。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对由行业企业组织并经省或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技能竞赛、开展校企合作所发生的经费以及行业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开展高技能人才“师带徒”工作经费,按规定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二)扩大职业院校培训。鼓励职业院校主动承接各类补贴性培训,扩大重点群体培训规模,各职业院校每年完成补贴性培训原则上不得少于在校生人数的50%。职业院校完成年培训量与绩效工资总量增长挂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职业院校完成年培训量合理核定超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支持校企深度融合,推行校企人员互聘制度,聘用单位可按规定支付相应劳动报酬。激发职业院校和教师积极性,落实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进行奖补的政策。鼓励职业院校通过企业学区、移动教室、大篷车、小马扎等方式送培训上门。鼓励支持各地职业院校与对口帮扶城市院校建立联合办学机制。

  (三)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加大各类民办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提高社会培训供给能力。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参与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培训机构按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培训项目,引导劳动者按需自主选择培训项目。落实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同类公办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政策。制定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根据业务实绩、培训成效、促进就业等指标对民办培训机构考核评价,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人才需求发布、就业状况分析、培训指导等工作。

  (四)强化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建立为劳动者“培训一生、记录一生、服务一生”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培训服务。对培训合格人员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等。完善“实名制培训管理系统”,建立终身培训电子档案,将高职院校、中职学校毕业生和高等院校取得“1+X”证书的毕业生纳入系统管理。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教师库和具有我省特色的职业培训包,突出“短平快”特点,推行“互联网+培训”,开展碎片化、灵活性、实时性培训。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农民教育培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其扩大培训。对接世界技能大赛标准,加强竞赛集训基地建设。对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政府补贴培训、培训机构、鉴定评价机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动态调整。建立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的培训绩效评估体系。

  三、健全培训政策体系

  (五)完善农民全员培训制度。按照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围绕我省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强化助力产业扶贫、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升乡村产业水平,大力实施农民全员培训行动,针对全体农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搬迁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力,大力实施农民感恩教育、实用技能、有组织劳务输出、市民化等培训。依托对口帮扶城市,开展南粤家政、粤菜大师、青岛港班、广汽班等特色培训。围绕10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及服务业创新发展10大工程的用工需求,大力实施“春潮行动”,将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新生代农民工逐步培养成为产业工人和技能劳动者。

  (六)完善重点人群就业前培训制度。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增强其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工作能力。对即将退役的军人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面向失业人员、困难职工家庭、残疾人等,开展技能脱贫攻坚行动,实施“雨露计划”、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做好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加强养老、护理、电商、快递、民族手工艺等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健全创业创新政策支持体系,将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的“试创业”实践活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作用,开展集智创新、技术攻关、技能研修、技艺传承等技术创新活动,做好创新成果总结命名推广工作。

  (七)完善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制度。面向企业职工特别是千企改造和改革重组企业、外贸企业与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10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及服务业创新发展10大工程等重点企业职工,广泛开展岗前、在岗、脱产、转岗和新型学徒制等培训。加强职业素质培育,将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培训全过程。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劳动者践行工匠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八)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制度。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深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组织开展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提升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专业知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创造能力,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实施领军人才培训,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及省级科研项目。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全国及省青年岗位能手、技术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牌及优胜奖的选手,国家及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办人以及我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纳入高技能领军人才范围。

  四、完善评价激励机制

  (九)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体系。按国家要求做好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于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取消学历、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企业应当打破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内部体制机制问题,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工程技术类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大专、本科学历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其他技工学校毕业生,按中专学历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引导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并落实待遇,根据需要增设技能等级层次,可在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层级,拓宽技术工人职业发展空间。

  (十)提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支持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待遇,指导企业不唯学历和资历,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合理确定技术工人年资起加点和工资级差,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试行股权、期权激励或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对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设立首席技师、技能专家、特级技师岗位的,发放一定金额的职务津贴、岗位津贴或师带徒津贴等,并参照所在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其中,企业首席技师与企业总工程师享受同等经济待遇。国家及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办人,可享受工作津贴。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上要发挥好向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带头作用,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得低于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企业主要领导人的经济待遇与本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的平均水平差额不超过25倍。企业对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支付的安家费,可按照国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选手,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奖励。

  (十一)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待遇。企业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并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职工,比照本单位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在薪酬、学习进修、休假、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体检、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完善技工院校毕业生政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全日制毕业生在应征入伍、参加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工龄计算、考核升级、职位(岗位)晋升、确定工资薪酬标准等方面,分别享受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生相应政策待遇。

  (十二)提高技能人才政治待遇。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综合服务窗口,协调落实相关待遇政策。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定期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国情省情研修考察、体检、疗养。适当扩大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各类人才表彰奖励评选活动中的名额比例。省直各部门举办和参加国家及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有关费用经批准后可列入部门经费预算,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机构管理、质量监管和督促检查等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督促职业院校承担培训任务。财政部门要确保公共财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技能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和高素质农民培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单位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十四)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地方人才经费、行业产业发展经费、部门培训资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社会筹集资金。合理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保障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完善经费补贴拨付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培训质效与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强化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依法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防止骗取、挪用,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鼓励社会捐助、赞助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五)加大宣传推广。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媒体,深入宣传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校企合作、技能竞赛、技艺传承等成果。广泛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技能大师进校园”和“技能名匠进校园”等活动。积极宣传世界青年技能日、技能中国行、各类技能竞赛等活动和优秀技能人才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展示优秀技术工人风采,营造“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的社会环境。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容时间: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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