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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消除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1  编辑:陈亚丰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全面消除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8年底,全省7262个贫困村中的3594个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都有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基本消除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到2020年,全省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力争达到2万元以上,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发展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拓宽发展渠道。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要选择资产盘活型、资源开发型、为农服务型、项目带动型、多元合作型等多种模式,探索创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方式方法和有效途径,全方位推进消除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工作。

1.积极推进农村“三变”改革,把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性资产和闲置的房屋、基础设施等可经营性资产以及各类扶持资金,投资入股农民合作社和经营稳定、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等经营主体。

2.开发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和其他可利用的集体资源,发展农业产业项目。

3.支持村级组织牵头领办、组建农民合作社、劳务中介公司、农机服务队、运输公司等服务组织,承接劳务输出、环卫清洁、物业管理等业务,开展经营、提供服务。

4.依托农业产业、自然风光、民俗风情、农耕文化等特色优势资源,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等乡村旅游项目,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开发乡村旅游业。

5.支持有条件的村实施光伏扶贫项目,建设村级光伏电站,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6.实施土地整治等项目新增加的集体土地资源,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结合实际采取自营或发包等方式。

7.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县市区或乡镇(街道)组团方式,在本地或跨区域在经济开发区、城镇商业区、城乡社区等区位条件较好、产业集聚度较高的区域,兴建或购置商铺店面、农贸市场、仓储设施、标准厂房、写字楼、旅游服务房屋及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物业资产,实施自营、入股、租赁等。

(二)创新经营机制。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积极引进、培育和壮大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建立“企业+村集体+合作社+农户”“村集体+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合作模式发展集体经济。支持多个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组建经济联合体,抱团发展集体经济。

(三)强化资产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会计委托代理,确保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账内统一核算。建立科学合理的村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建设村级公益事业、保障集体成员分配权益的分配比例。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推动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定期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深入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严肃查处侵占农村集体资产、损害农民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加强班子建设。加强贫困村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强化党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领导,把年轻、懂科技、有经营管理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吸引到村级领导岗位上来,着力提升贫困村村“两委”班子领导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成立全面消除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牧厅。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重点向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倾斜项目和资金。要加强乡镇农经机构及队伍建设,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调剂充实农经工作人员。

(二)精心组织实施。市州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消除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督促检查指导,落实工作任务。县市区要制定消除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步骤时限、政策措施、实现途径等,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报省农牧厅备案。

(三)营造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消除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工作落实。要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和调动各级各方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营造宽松环境。要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对消除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积极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发放工作,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作用,确保其正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指导推动工作。各地要按照贫困村脱贫退出验收要求,将消除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任务完成情况逐级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监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年度任务未完成或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发展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的好做法、好模式、好经验,调动群众支持和参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营造良好发展氛围。要多途径培训乡村干部、驻村帮扶队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增强工作本领,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六)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多途径加大投入力度,加大光伏发电、乡村旅游、土地整治等项目资金投入,采取“千企帮千村”“村企结对”等方式引导企业通过资金扶持、项目帮扶和产业带动,利用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入股企业或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通过各级帮扶单位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等多种途径,解决“空壳村”发展资金不足问题。对于既无可利用资源资产又无主体带动,产业基础薄弱的村,按照县级为主、省市补助的原则,确保每个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都有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同时,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转移支付力度。

(七)落实用地政策。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落实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发展所需用地。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积极参与配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交易,所得收益按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有关规定,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应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实施留用地政策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要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土地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有关规定,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对依法批准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产和建设用地,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允许以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经营。

(八)加强金融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工商资本、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积极支持贫困村产业发展。引导各级金融机构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或参股的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在简化审批手续、贷款利率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丰富融资手段,助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九)加大税费优惠。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三变”改革中,免征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登记费和工本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且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1日


内容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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