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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1  编辑:陈亚丰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明确资金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紧扣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坚持目标导向、统一部署、密切协作、创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联席机制,统筹负责全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涉及省级使用扶贫项目资金部门)和市县政府履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培训。

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行实时监控。

第四条  中央和省市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应当全部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和提出项目资金管理清单。

第五条  中央转移支付扶贫项目资金执行中央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省市县配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完善管理办法。

省级设立的转移支付扶贫项目资金由省政府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设定绩效目标,与指标文件一并下达市县。

市县扶贫资金由使用部门根据本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要求,提出资金需求,设定绩效目标。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审核、批复、执行,运用信息系统建立绩效目标执行跟踪监控机制。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市县扶贫资金使用部门依据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按照归口管理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省直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在项目预算执行终了30日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市县报送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情况,组织对扶贫重点项目、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再评价。

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调整支出结构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中央关于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工作的部署,同步建设省与市县、省直相关部门之间的实时监控系统。

省市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纵向实时监控系统贯通30日内,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将有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嵌入相关系统。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对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市县,予以表彰奖励;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目标未完成的部门和市县,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市县扶贫工作考核内容,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容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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