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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关于印发落实支持鲁渝扶贫协作政策的若干细则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13  编辑:陈亚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落实支持鲁渝扶贫协作政策的若干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


关于落实支持鲁渝扶贫协作政策的若干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战略部署,鼓励和吸引山东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庆市黔江区脱贫攻坚工作,推进鲁渝扶贫协作迈上新台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鲁渝扶贫协作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2018〕19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投资的山东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享受本细则优惠政策的项目,吸纳贫困群众就业人数占就业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5%。

第三条  重点鼓励引进山东省现代农业、旅游产业、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  对山东省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的现代农业产业园、高标准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休闲农业等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的山东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山东省企业在我区新投资1 亿元以上的旅游资源开发(含景区建设、乡村旅游开发、旅游商品开发)、农旅融合、文旅融合等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第六条  对我区新引进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的山东省物流企业,投资额达1000 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10% 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公司总部位于山东省的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我区设立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七条  山东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我区设立的企业,网络销售我区单一农特产品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销售重庆市农特产品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其中黔江区农特产品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国家、市商务部门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大力发展“飞地经济”,支持山东省企业到我区共建产业园区,打造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农产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共同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和共建园区税收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我区新引进的山东省企业,除投资国家限制发展项目和房地产行业外,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20 年12 月31日止,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黔江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标准,通过区财政100%奖励给企业。对来黔投资的山东省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农发行黔江分行等要进一步加大对山东省来黔投资企业、社会团体等的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给予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山东省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法人主体,并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由区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积极支持企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鲁渝扶贫协作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2018〕19号)规定向市财政分别申请奖励200 万元、60万元。

第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的法人主体,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来黔投资的山东省企业管理、技术人才的子女和家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对符合重庆市“扶贫车间”相关条件的山东省来黔支持项目,我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创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85〕号)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规定,对吸纳我区农村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1 年以上,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山东省在黔企业,按照每人6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

第十四条  引进山东省企业到我区投资,单个项目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达到1 亿元以上的,按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2‰给予引资第一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引进的企业属于世界500 强企业、中国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五条  山东省企业在我区投资项目符合重庆市重大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列入年度市、区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范围。除享受相关支持性政策外,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用地选址、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由市、区级层面统筹推进。

第十六条  山东省籍居民到我区景区旅游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有效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可享受景区门票优惠政策,原则上所有国有独资的收费A 级旅游景区首道门票对山东省籍游客免费,国有参股的收费A 级旅游景区按照国有股份比例给予相应的首道门票挂牌价折扣优惠。非A 级旅游景区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具体景区优惠政策每年1月前由区文化旅游委制定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并报送市文化旅游委备案。

对执行上述门票优惠政策的旅游景区,我区将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旅游景区规划开发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倾斜。

第十七条  本政策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投资额、网络销售额等,均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有关奖励、补助资金由我区承担50%(明确为市财政和我区承担的除外),另外的50%,由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鲁渝扶贫协作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2018〕19号)规定向市级对口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落实。

第十八条  现行有关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其他省(区、市)投资者来我区投资,符合要求的,同等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享受年限未满的,可按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内容时间: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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