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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17  编辑:陈亚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强化脱贫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资金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

2021年8月16日


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发〔2021〕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强化脱贫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资金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以县为主,权责对等;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统筹整合安排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县以乡村振兴为目标,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为引领,以重点项目为平台,把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乡村振兴,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财政支农投入新格局,实现脱贫地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口进一步增收致富。

二、整合试点范围

2021—2023年,全区33个已脱贫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国定脱贫县)及21个已脱贫的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享受待遇县,以下简称区定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其中:国定脱贫县按规定整合中央、自治区、市、县四级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区定脱贫县按规定整合自治区、市、县三级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

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确保平稳过渡。其中: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按规定整合中央、自治区、市、县四级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按规定整合自治区、市、县三级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

其他县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要求,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南宁市青秀区、扶绥县、象州县、北流市、东兴市、钦州市钦北区、鹿寨县、合浦县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不再开展统筹整合各类涉农基建投资资金试点工作。

三、资金范围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原则上与国办发〔2016〕22号文件和《自治区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80号)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具体资金名称及支出方向见附表)。各相关市及脱贫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级整合资金范围。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四、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政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资金倾斜支持要求。

自治区和相关市要在保持投入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继续按政策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县倾斜。原则上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各项财政涉农资金分配到脱贫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每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确保当年安排到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安排到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各项涉农资金遵循的具体倾斜支持要求由自治区财政厅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在过渡期内保持不变(详见附表)。

(二)规范分配下达整合资金。

整合资金原则上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县。自治区在下达纳入整合资金时,全部使用“桂整合”的资金文号。其中,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的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下达。自治区财政尽可能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为脱贫县统筹编制预算创造条件。自治区财政厅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对脱贫县整合资金实行“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推进简政放权,采取基数法、目标任务法、绩效考核法、因素法等方式测算分配到脱贫县的资金并切块下达到县。中央、自治区级整合资金年度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优先采用因素法切块分配到脱贫县(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具体分配因素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使用整合资金的项目实行县审批、自治区备案的项目管理制度,自治区和相关市应将主要精力放在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考评上;未纳入统筹整合的资金,项目仍按原渠道管理。

(三)按规定范围使用整合资金。

脱贫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以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自治区不再对脱贫县涉农资金的整合规模进行考核。

整合资金继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脱贫县不得将整合资金用于下列“七不准”事项:

1.不准借统筹整合使用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2.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3.不准用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4.不准用于医疗保障及购买各类保险。

5.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基层干部的津补贴和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

6.不准用于平衡预算、偿债或垫资、回购及注资企业、设立基金。

7.不准用于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脱贫县要在上述资金使用范围内,科学谋划,突出重点,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着力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农村人口就业增收。

(四)加强规划衔接和制度保障。

自治区、市、脱贫县有关部门要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以及本地实际,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以及相关行业规划,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协调推动乡村振兴目标与行业发展。部门专项规划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为准。

自治区、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性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干扰整合,尤其不得限定资金在脱贫县的具体用途,不得以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绩效考核为由限制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不得考核脱贫县约束性任务完成情况,要从制度上为脱贫县松绑,并对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给予大力支持,指导脱贫县制定系统完整、公开透明、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对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部门和市县,自治区将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各相关部门在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内容清晰、协调配合有序、监督指导到位。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整合涉农资金相关政策,指导脱贫县制定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并做好整合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及备案工作;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脱贫县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完善相应的项目库;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资金审计监督检查;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落实倾斜支持要求,在下放项目资金管理权限的同时指导完善本行业专项规划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做好规划衔接,并加强本行业部门使用的整合资金项目日常监管和绩效管理,加快资金支出进度。重大问题可提交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和协调解决。

各市、县也要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市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所辖脱贫县整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力度。脱贫县作为负责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充分用足用好整合政策,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措施,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整合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工作。各市、县要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注意积累可借鉴的经验,挖掘可复制的典型,并及时报送自治区。

(二)强化整合资金项目监管。

1.及时修订管理办法。脱贫县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及时修订本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整合资金管理,调整优化资金用途、部门分工、操作程序、监管措施等内容。相关资金按整合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调整用途的,自治区、市各有关部门应予以认可。

2.做好项目储备及管理。脱贫县要坚持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坚持突出产业发展,因地制宜编制好本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为整合资金搭建可操作的平台。要切实坚持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立足长远,不断健全和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要依据项目储备情况合理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配置方案,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切实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确保不出现资金闲置问题。

3.科学制定整合方案。脱贫县要结合当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各行业专项规划和项目库建立情况,参照上一年度各项资金的上级补助及本级预算数额,科学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确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和管好用好整合资金。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凝聚支持合力。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必须明确主要目标、整合资金范围、计划整合额度、整合资金投向、工作职责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将整合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每个项目的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建设任务、进度计划、责任单位等完整的基础信息。

4.强化整合资金项目监管。脱贫县要注重支持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管理,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优先安排群众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项目。要创新项目资金管理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等项目,应尽量采取以工代赈、民办公助、村民自建、以奖代补等方式,并鼓励吸纳农户参与项目验收和资金监督。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将精力聚焦到做好项目筛选推荐、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规范使用上来,全程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鼓励各级各相关部门和脱贫县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自治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负责修订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并由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牵头对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情况开展监督评价。

5.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部门网站公开资金分配情况。脱贫县要及时将年度整合方案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并按相关规定将项目资金信息在所在行政村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各级财政出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必要性和依据,资金来源,招投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项目竣工决算等信息。

(三)规范操作程序。

脱贫县要认真编制当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经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报备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脱贫县2021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按程序报自治区备案。

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对脱贫县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实施方案存在编制不实或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书面提出审核意见,退回脱贫县并限期修改。脱贫县按要求修改完善后,重新报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备案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对报备同意的方案,由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以文件形式通报区直有关部门。

考虑到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规模年初难以确定,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年度内允许调整一次,且须重新履行县级审查程序,各县需要调整年度方案的,须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市、自治区备案。

脱贫县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经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印发后,交由县级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并及时报自治区和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向中央相关部门通报涉农资金整合有关情况,作为中央、自治区各部门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绩效管理及结果运用。

1.严格执行绩效管理要求。整合资金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全过程绩效管理的要求,项目实施前科学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实施过程中认真开展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实施完毕后及时进行绩效自评。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的督促指导工作,并按要求会同审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抽查工作,不断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2.建立评价考核和督查通报制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自治区层面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牵头组织开展脱贫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绩效评价及考核验收工作,有关部门不再单独考核(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自治区将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督查范围,并以适当方式通报绩效评价、考核、督查结果。

3.建立考核督查结果运用制度。对整合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脱贫县,自治区在分配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因资金整合成效不明显、使用不规范、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被上级部门处理的,视情节扣减下一年度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对整合成效差、资金使用效率低的进行约谈;对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各级审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情况实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监督,并将整合资金使用情况纳入脱贫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同时要注重通过审计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不适应整合要求、不符合当前实际的制度规定、影响试点推进的体制机制等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注意协调配合,统筹监督力量,促进监督检查结果共享共用,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审计监督中发现的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优亲厚友、权钱交易、骗取资金、失职渎职、贪污受贿、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等违规行为,以及限制整合、干扰整合、不按要求整合或“假整合”“乱整合”等问题,要从严惩处、决不姑息,并将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切实保障整合资金安全。

六、其他事项

此前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面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试点县统筹整合各类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0〕24号)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纳入脱贫县整合范围的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明细表


内容时间: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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