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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创新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17  编辑:陈亚丰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创新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3月10日


创新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指导意见

为激发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如期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区实际,创新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实施形式,在行政村开发一批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激励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劳动致富、增收脱贫。现就创新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设岗目标

在脱贫攻坚期内,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积极探索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非固定性扶贫岗位),为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包含2014、2015年退出户,以下简称贫困群众)提供就地就近临时性工作机会,实现贫困群众增收脱贫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目标。

非固定性扶贫岗位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乡(镇)人民政府开发,行政村用于安置贫困群众就业、促进增收脱贫为主要目的,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改善的非盈利性临时工作岗位。岗位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抢修、“三清三拆”、抢险救灾、临时看护照料、疫情防控等。

二、设岗原则

(一)县级统筹。县人民政府统筹全县非固定性扶贫岗位开发工作,乡(镇)结合所辖村工作实际合理开发非固定性扶贫岗位,行政村“两委”负责管理本村非固定性扶贫岗位。

(二)按需设岗。非固定性扶贫岗位设置要符合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改善需要,体现季节性、阶段性、应急性、实用性。可采取按月用工、按日用工、按事项用工等方式设置岗位,定岗不定人,统筹安排上岗。

(三)确保实效。各县细化非固定性扶贫岗位开发流程、招用条件、上岗程序、补贴标准等。加强监管,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优亲厚友”和“人情安置”,避免泛福利化,促进贫困群众勤劳致富。

三、实施步骤

(一)乡(镇)建立岗位库。各乡(镇)对所辖行政村进行岗位需求摸底调查,列出岗位需求清单,写清岗位设立依据,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人数、工作时间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补贴标准,建立乡(镇)非固定性扶贫公益性岗位库(以下简称岗位库),报送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备案。岗位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对各乡(镇)岗位库建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行政村建立岗位人选库。每个行政村建立非固定性扶贫公益性岗位人选库(以下简称人选库),凡是未外出务工,没有安排扶贫公益性岗位、生态护林员等固定岗位,不是行政村“两委”在职干部,且年龄在16—65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贫困群众都可以纳入人选库。人选库根据贫困群众流动情况、工作表现等实行动态管理。

(三)统筹安排上岗。根据贫困户收入情况,优先安置收入达不到脱贫标准的贫困户、极度贫困户以及贫困户中的残疾人家庭、重大疾病家庭、党员家庭、军烈属家庭、失独家庭、单亲家庭人员。行政村“两委”将上岗人员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与上岗人员签订服务协议。

(四)岗位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出勤考核制度、工作评价制度、劳动安全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由行政村“两委”负责非固定性扶贫岗位的日常管理,确定专人,落实责任。明确上岗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标准和工作纪律等内容。行政村可根据实际安排岗位人员工作时间,做好出勤及工作记录,督促上岗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计算工作酬劳。对工作表现好的人员,优先安排工作;对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经教育不改的暂停安排工作;上岗人员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从事岗位工作的,可向行政村“两委”提出申请,行政村“两委”按规定在人选库中另行安排人员上岗。

(五)拨付补贴。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列支的,每月3日前,行政村“两委”将上个月用工情况和拟拨付岗位补贴金额汇总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并报送县级扶贫部门,由县级扶贫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用款申请,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补贴资金拨付。从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列支的,由各县根据实际自行制定补贴拨付流程,确保安全、高效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贫困群众一折(卡)通。

四、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非固定性扶贫岗位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根据本地经济水平、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按月用工上岗的,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按日用工上岗的,一般每日报酬为80—150元;按事项上岗的,根据工作量确定报酬。各乡(镇)要为按月用工上岗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按实际参保费用予以补贴,但不得高于10元/月·人。

非固定性扶贫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从自治区、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列支;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发非固定性扶贫岗位安置贫困群众就业,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各县要高度重视,明确部门职责,扶贫部门负责人选库人员的建档立卡身份核实、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非固定性扶贫岗位开发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各县要尽快制定适合本地区的非固定性扶贫岗位实施方案,做好政策宣传指导,确保非固定性扶贫岗位有序开发,充分使用,确保实效,促进贫困群众就业增收脱贫。

(二)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岗位设置的源头审核监督,结合实际合理控制上岗人员规模,不得借非固定性扶贫岗位之名变相发放补贴,严禁出现贫困户“轮流坐庄”等泛福利化问题。各县要加强对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补贴申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个人和单位,追回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要维护贫困劳动者权益,用工发生纠纷的,由行政村和上岗人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随机开展非固定性扶贫岗位抽查,充分发挥乡(镇)纪委、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确保非固定性扶贫岗位开发工作取得实效,扶贫资金使用达到效益,群众感受到公平公正。各设区市要对所辖县非固定性扶贫岗位开发加强监督指导。

(三)实行公告公示。各县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桂扶领发〔2018〕20号)要求,实行公告公示制度。补贴发放前,需对用工岗位、上岗时间、上岗地点、岗位补贴等信息进行公示,疫情防控期间公示时间缩短为3天,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用岗、补贴透明。公示过程中收到群众反映问题的,要及时处理。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设区市扶贫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汇总辖区内上季度非固定性扶贫岗位开发、安置就业、补贴发放情况;认真挖掘、总结工作亮点和成效,及时向自治区扶贫办报送相关材料和典型经验、典型案例,发至电子邮箱gxfp9988@163.com。

本意见执行期限暂定为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意见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内容时间: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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