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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17  编辑:陈亚丰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精神和《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决胜脱贫攻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开办发〔2020〕7号)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资金分配拨付

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将继续较大幅度增加,自治区在分配资金时将结合实际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给予倾斜支持,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脱贫攻坚资金需求,尽可能减少疫情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影响。各市县要加快将2020年提前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解到项目,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扶贫项目,提前批资金使用计划备案时间调整为2020年2月29日。

二、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

在现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制度框架内,允许各县按照以下要求因地制宜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要求。

(一)重点倾斜支持扶贫产业项目。支持贫困户抢抓农时恢复生产,指导贫困户选好产业,落实桂开办发〔2020〕7号文件要求,加大以奖代补的力度。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支持。

(二)加大对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的支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服疫情影响,通过招工、购买农产品、无偿或低价提供种苗及技术服务等方式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十三五”期间经各级认定的)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可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用自治区和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具体标准和审核认定程序由各县自行制定,并报自治区扶贫办和财政厅备案。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可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

(三)强化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支持。按照桂开办发〔2020〕7号文件规定落实贫困劳动力稳岗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广东帮扶广西财政扶贫协作资金中安排。落实好现行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新增开发的临时性扶贫岗位,其岗位补贴可从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但不得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贫困户购买各类人身保险。对疫情防控期间前往广东等外省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交通补贴,所需资金可从自治区和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给予适当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33个国定贫困县可从广东财政帮扶资金中安排,其他县从本级财力中安排,不得从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三、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关管理制度从严管理资金,确保资金精准使用,不得突破现有资金管理办法,规避审计风险。突出绩效导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按要求编制扶贫项目绩效目标,着重体现项目的减贫益贫效益,对带贫主体给予贷款贴息和一次性生产补贴等项目,必须设置带动贫困户发展及增收的相关指标;县级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批复绩效目标,并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录入脱贫攻坚项目库系统和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项目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做好跟踪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落实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要求,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四、抓好扶贫项目管理

针对疫情影响,做好脱贫攻坚扶贫项目库动态调整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优化工作。抗击疫情期间,具备条件的扶贫项目要加快复工开工,严格落实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管理政策。暂时不能开工的,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扶贫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进一步优化采购流程,加快采购进度,确保项目早开工实施见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2月26日


(桂开办发〔2020〕10号)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内容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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