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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贫困地区整屯(自然村)搬迁工作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7〕11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2  编辑:陈亚丰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贫困地区整屯(自然村)搬迁(以下简称整屯搬迁)工作,加快易地扶贫搬迁和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步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贫困地区整屯搬迁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区已进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攻坚时期,贫困地区整屯搬迁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我区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大局,关系到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贫困地区整屯搬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为基本原则,大力推进我区贫困地区整屯搬迁工作,确保应搬尽搬。

二、进一步明确贫困地区整屯搬迁的范围、条件及基本要求

(一)范围。整屯搬迁实施的范围主要是全区54个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天窗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享受待遇县)。

(二)条件。整屯搬迁原则上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拟搬迁屯的交通、饮水、电力等基础条件差,或者居住环境恶劣、地处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或限制开发区、地方病严重、地质灾害频发等属于“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情形;二是拟搬迁屯的贫困发生率在50%以上(含50%)、集中居住50户以下(含50户)、50%以上(含50%)群众愿意搬迁。

(三)基本要求。

1.各有关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在实施整屯搬迁过程中需要增加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的,要相应减少非整屯搬迁建档立卡人口规模。各有关市可对所辖各县的建档立卡搬迁人口规模进行调剂,但全市建档立卡搬迁人口规模原则上不得突破原下达的控制性指标。整屯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比例,不受《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要求的“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规模10%”的限制。

2.拟实施整屯搬迁的屯原则上不再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54个贫困县之外的其他县需要实施整屯搬迁的,可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明确贫困地区整屯搬迁人口建房自筹资金标准及资金筹措办法

(一)建档立卡搬迁人口。

1.建房自筹资金标准。一类地区即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不含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0.25万元。二类地区即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0.3万元。三类地区即其他面上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0.35万元。确实无力自筹资金的鳏寡孤独等特别贫困户,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部分。

2.资金筹措。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原则上按人均6万元测算,所需资金从《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明确的资金筹措渠道解决。

(二)非建档立卡搬迁人口。

1.建房自筹资金标准。一类地区即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不含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每人自筹资金不少于1.25万元。二类地区即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每人自筹资金不少于1.3万元。三类地区即其他面上县,每人自筹资金不少于1.35万元。

2.资金筹措。建房资金按人均3.75万元测算,所需资金除非建档立卡搬迁人口自筹外,不足部分由自治区统筹解决。

四、科学规划贫困地区整屯搬迁安置点

各有关市、县要根据整屯搬迁摸底排查情况,严格控制人均住房建设面积标准,科学规划整屯搬迁安置点,做到每个安置点的搬迁安置与后续产业发展和创业就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确保群众搬迁后有稳定收入来源,逐步脱贫致富。

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重点实行“亲情安置”,即原则上同一个屯的搬迁户安置在同一个安置点,也可结合务工、务农、投亲靠友等不同需求制定合理可行的安置方案。对有劳动力的搬迁户,集中安置在县城或乡镇;对就业技能比较低、无法外出务工的,原则上在中心村或在交通、饮水、电力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方就近安置。

五、切实加强对贫困地区整屯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县人民政府是整屯搬迁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整屯搬迁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统筹推进本辖区整屯搬迁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二)深入调查摸底。各有关市、县要按照自治区的部署要求,结合2017年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工作,组织力量深入各乡(镇)、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屯、逐户、逐人核实搬迁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情况,摸清群众搬迁意愿,并把政策要求宣传到位。经调查摸底后符合整屯搬迁条件的农户,按程序应纳尽纳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与群众签订整屯搬迁协议、拆除旧房协议,做到不漏一屯、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各有关市、县要于2017年9月2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开放后,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该系统。

(三)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市、县要在调查摸底、核实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屯搬迁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县人民政府须在2017年9月25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制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备案。

 

2017年8月14日

内容时间: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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