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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8〕2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2  编辑:陈亚丰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是发挥财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是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和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力保障。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各级各部门探索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仍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涉农资金管理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国家“三农”工作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加强财政支农政策顶层设计,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主要针对当前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等问题,优化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支持贫困县(市、区)把列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政策要求捆绑集中使用。

2.坚持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动审批权下放,赋予市、县(市、区)必要的统筹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激励市、县(市、区)积极主动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3.坚持统筹协调。各方协作,上下联动,促进中央、自治区宏观指导和市、县(市、区)自主统筹的有机结合,推进合理划分农业领域中央、自治区与市、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部门职责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4.坚持分类施策。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基建投资(即预算内投资,下同)管理的职责分工,在自治区、市、县等层级分类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主要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加强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与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的衔接配合。

(三)主要目标。

2018年,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内涉农专项转移支付的统筹整合。到2019年,基本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到2020年,构建形成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农业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适时调整完善。

二、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一)归并设置涉农资金专项。

中央涉农资金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构建管理体系,其中涉农专项转移支付以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动物防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林业改革发展、水利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等大专项为主体,涉农基建投资以重大水利工程、水生态及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重大水利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支撑体系、森林资源培育、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农村民生工程等大专项为主体。

自治区涉农资金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按程序设立。进一步完善现行涉农资金管理体系,按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两大类,对行业内交叉重复的自治区涉农资金予以清理整合。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文件明确规定需要单独设立的专项外,原则上一个部门最多只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涉农专项转移支付以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林业改革发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水利发展、库区移民发展、农业生产救灾及防汛抗旱等大专项为主体,涉农基建投资以重大水利工程、水生态及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重大水利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支撑体系、森林资源培育、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农村民生工程等大专项为主体。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对清理整合后的涉农资金,要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移民工作管理局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二)合理设定任务清单。

在建立大专项的基础上,对中央下达我区以及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涉农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央下达我区的涉农资金确定的任务清单进行统一管理,并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对自治区各项涉农资金,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项涉农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给予市、县(市、区)不同的整合权限,实施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自治区明确要求的涉及重大民生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农业生产救灾、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充分赋予市、县(市、区)自主权,允许市、县(市、区)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对纳入贫困县(市、区)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和自治区涉农资金,由贫困县(市、区)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任务清单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两大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并会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对任务清单定期开展评估,建立调整优化和退出机制,为最终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奠定实践基础。(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移民工作管理局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三)同步下达资金与任务清单。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分别会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中央和自治区涉农资金,统筹考虑任务清单中各项任务的性质,不断完善涉农资金分配指标体系。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以大专项为单位,实现涉农资金和任务清单集中同步下达。对中央及自治区各项涉农资金的约束性任务,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要精心组织,确保完成。对中央下达我区的指导性任务,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并分别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备案。自治区各项涉农资金确定的指导性任务,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移民工作管理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四)建立与整合相适应的绩效评价制度。

1.改进绩效评价方式。对中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情况的考核,要按照中央绩效评价办法开展。对自治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情况的考核,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资金使用方案、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目标开展考核。要不断健全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行业综合考核分为农业类、林业类、水利类、基建类。其中,农业类考核包括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等资金绩效考核,分别由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结合职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实施;林业类考核包括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林业改革发展等资金绩效考核,由自治区林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实施;水利类考核包括水利发展、库区移民发展、农业生产救灾及防汛抗旱等资金绩效考核,分别由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结合职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实施;基建类考核包括涉农基建投资以重大水利工程、水生态及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重大水利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支撑体系、森林资源培育、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农村民生工程等大专项绩效考核,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组织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财政厅、移民工作管理局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2.建立考核结果利用制度。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大专项和任务清单设置机制及资金分配机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对统筹整合资金不作为、乱作为,导致资金统筹整合效率低、使用不规范的市、县(市、区),视情节进行约谈,并扣减下一年度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移民工作管理局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三、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一)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摸清涉农资金底数,根据财政收支形势等情况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政府投资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涉农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对因地制宜搭建的各类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平台,如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小农户生产、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要科学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不断提升规划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二)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

针对多个部门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如各类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等,加大预算执行环节的统筹协调力度。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要以行业分类建立厅际会商机制,沟通资金流向,统一建设标准,完善支持方式,加强指导服务,为市、县(市、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创造条件。市、县(市、区)可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形成政策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总结市、县(市、区)在预算执行环节的统筹经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资金用途,逐步实现同一工作事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一个行业部门统筹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移民工作管理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三)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

支持市、县(市、区)围绕改革任务、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充分发挥市、县两级特别是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主体作用,挖掘亮点典型,总结推广经验,自下而上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体制机制。〔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移民工作管理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四、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

(一)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继续对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做到每一项涉农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现行各项管理制度的衔接,指导市、县(市、区)制定与中央、自治区涉农资金相对应的管理细则。各级各部门在出台或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要求。切实加强制度培训和执行工作,确保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实效。〔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移民工作管理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比例要达到90%,其他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原则上不能低于上年度执行数的70%,以便市、县(市、区)统筹编制预算。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人民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自治区接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下达到市、县(市、区),并督促其加快支出进度。〔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移民工作管理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三)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做好宏观指导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项目投入、项目性质等因素,进一步下放涉农项目审批权限,赋予市、县(市、区)相机施策和统筹资金的自主权,为市、县(市、区)统筹整合安排资金、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创造条件。强化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责任,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灵活度。逐步建立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为主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探索推行县级“统筹、审批、验收”涉农项目管理新模式,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移民工作管理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四)充实涉农资金项目库。

1.明确入库范围。各县(市、区)要依据国家和“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划,编制政府涉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允许每个项目计划投资规模进行一定范围内的调整,上下可浮动20%。项目库规模由各县(市、区)根据政府涉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的涉农资金数量、资源总量合理确定,贫困县(市、区)依据纳入整合范围的专项资金数量确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2.创新项目实施方式。各县(市、区)要积极创新项目实施方式,根据项目性质,采取投资补助、民办公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不断提升涉农项目的公众参与度。〔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3.简化项目报建手续。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简化涉农资金项目报建手续,推进优化服务改革。无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家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要适当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健全完善考核措施,确保项目发挥效益。〔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4.实行动态管理。完善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流程,对相关项目库内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项目库根据资金落实、前期工作以及项目成熟度情况于每年10月底调整一次,项目调整个数比例不得高于20%。〔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五)加强涉农资金监管。

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及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使涉农资金符合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体系,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等对涉农资金政策进行评估。完善决策程序,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制度规定、造成涉农资金重大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的涉农资金,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加强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主体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移民工作管理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六)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

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市、县(市、区)及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在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方案决策前要听取各方意见,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推动县级建立统一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各级各部门应结合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明确不同层级公告公示的具体内容、时间要求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继续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移民工作管理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为推进统筹整合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在各级人民政府相应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协调力度,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移民工作管理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基本建成并持续加强领导〕

(二)加强部门协同。

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提供机制保障,同时要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做好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移民工作管理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三)鼓励探索创新。

贫困县(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为平台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在试点期内,继续按相关规定实施。鼓励各市、县(市、区)根据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的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突破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在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要遵循精准使用的原则,不得用于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扶贫领域。市、县(市、区)可参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在预算编制环节合理设置本级涉农资金大专项,探索实施任务清单差别化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移民工作管理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四)加强舆论宣传。

认真总结和推广各级各部门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新局面。〔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移民工作管理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8日 


内容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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