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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1  编辑:陈亚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等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的管理,及时采集更新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信息数据,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指: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28号)识别出并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十三五”时期全区5000个贫困村、54个贫困县。

第三条  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贫困户重点帮扶(预脱贫)、贫困户脱贫、错评户剔除、脱贫户返贫、新识别贫困户、贫困村脱贫摘帽、贫困县脱贫摘帽、脱贫对象回退管理等。

(二)建档立卡信息数据动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采集录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信息,检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财产,更新、清洗及纠正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等。

 

第二章  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

 

第四条  贫困户重点帮扶管理。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每年年初,自治区、市、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分别制定辖区贫困户(贫困人口)年度脱贫摘帽计划,由县级提出重点帮扶名单,在信息系统中标识,实行重点帮扶管理,促进贫困户有序退出。

第五条  贫困户脱贫管理。以每年年初提出的脱贫计划为依据,以自治区当年的“八有一超”(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电视看,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为主要衡量标准,严格按照入户核验、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设区市和自治区备案五步程序进行脱贫摘帽。对已脱贫的贫困户,在信息系统中标识,实行脱贫管理。

第六条  贫困户错评剔除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对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厅发〔2015〕30号)规定,在2015年精准识别时错评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原则上按照核实信息、入户告知、村级评议、村级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定六步程序进行剔除。如对照自治区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八有一超”标准未达标且确属生活困难的,按上述程序审定后予以保留。

(二)动态管理过程中,错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按照第一款中明确的程序进行剔除。

(三)被识别认定为贫困户后,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按照第一款中明确的程序进行剔除。

不定期开展贫困户错评剔除工作,一经发现核实确认后即应予以剔除。剔除后,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设区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  脱贫户返贫管理

(一)比照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八有一超”标准,已脱贫的贫困户因灾、因残、因病、因学等返贫的,按照返贫申请、入户核验、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五步程序进行返贫认定。对认定的返贫户在信息系统中标识返贫,进行贫困户管理。

(二)返贫户识别工作于每年5月—7月开展,7月31日截止。

(三)以县为单位,年度返贫户人口超过计划脱贫人口数3%的,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于当年8月15日前,逐级向设区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设区市组织全面检查核实,自治区组织抽查。

第八条  新识别贫困户管理

(一)非建档立卡的农户,以自治区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八有一超”为主要衡量标准,未达标且确属生活困难的农户,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按照厅发〔2015〕28号的规定开展识别工作。对认定的新识别贫困户,纳入建档立卡管理。

(二)新识别贫困户工作于每年5月至7月开展,7月31日截止。新识别贫困户分数线,由各县参考2015年精准识别贫困户时建档立卡的分数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定。

(三)以县为单位,年度新识别贫困人口超过计划脱贫人口数3%的,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于当年8月15日前,逐级向设区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设区市组织全面核实,自治区组织抽查。

第九条  贫困村脱贫摘帽管理。根据每年年初提出的贫困村脱贫摘帽计划,以自治区当年的“十一有一低于”(有特色产业、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基本公共服务、有电视看、有村集体经济收入、有好的“两委”班子,贫困发生率低于3%)为主要衡量标准,严格按照乡镇初验上报、县级审核公示、市级复核审定、自治区抽查反馈、市级公告退出五步程序进行退出管理。

第十条  贫困县脱贫摘帽管理。根据每年年初提出的贫困县脱贫摘帽计划,以自治区当年的“九有一低于”(有特色产业、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基本公共服务、有社会救助,农村贫困发生率低于3%)为主要衡量标准,严格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初审、自治区核查审定、向国家报告、公告退出五步程序进行退出管理。

第十一条  “脱贫对象”回退管理。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对象”,设区市或自治区组织的检查组或第三方评估抽查核验认为未达到脱贫标准的,按照现场检验、反馈意见、申请复核(非必经程序)、回退巩固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章  建档立卡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以信息系统、《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以下简称为《帮扶手册》)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表 》(以下简称“双认定表”)为主要载体,通过及时采集、录入、更新、清洗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相关信息,建立种类齐全、信息真实、数据准确的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台账,夯实脱贫攻坚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  在信息系统中需要采集录入的信息数据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扶贫对象基本信息

贫困户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包括新生儿、嫁娶、死亡、服刑等家庭成员自然增减情况)、生产生活条件、家庭收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帮扶联系人结对等信息。

贫困村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土地、人口、收入、社会保障、村级道路、饮水安全、电力保障、危房改造、特色产业、乡村旅游、卫生计生、文化建设、信息化、驻村工作队等信息。

贫困县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和人口、土地、财政、村级道路、饮水安全、电力保障、危房改造、特色产业、乡村旅游、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建设、贫困村信息化等信息。

(二)帮扶联系人(单位)信息。主要包括:帮扶单位、帮扶责任人(帮扶联系人)、驻村工作队等信息。

(三)帮扶内容信息。主要包括: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小额信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金融扶贫项目、产业扶贫项目、基础设施项目、雨露计划项目等信息。

第十四条  采集及更新扶贫信息。

(一)采集及更新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信息数据。

贫困户《帮扶手册》相关信息数据的采集登记工作由帮扶联系人负责。信息系统中贫困户相关信息数据,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乡镇工作人员、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扶贫信息员、村“两委”干部等人员核实并录入。“双认定”验收表相关信息数据由核验工作队员负责。各责任人应定期进村入户与贫困户盘点、核实、更新相关信息数据,3个台账信息数据应吻合一致。

信息系统中贫困村相关信息数据采集及更新由驻村第一书记、村“两委”干部、扶贫信息员负责。贫困县信息数据采集及更新由县级扶贫部门负责。

每年10月—11月,对无法在信息系统中同步更新的信息数据,自治区将统一开展一次全区建档立卡信息数据更新核实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审核信息系统中本辖区贫困户、贫困村的信息数据。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审核信息系统中的贫困县信息数据。设区市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各县按要求抓好信息数据采集、审核和更新工作。

(二)采集及更新扶贫对象获得的帮扶信息。

扶贫主体信息采集及更新。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县乡镇工作人员、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扶贫信息员等,按季度采集帮扶主体信息并录入信息系统。

资金信息采集及更新。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等信息,原则上按照逐级到帐下拨逐级录入的规定执行。由市、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按时采集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信息并录入信息系统。扶贫小额信贷信息,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扶贫部门和金融信贷机构,按要求采集并录入信息系统。

项目信息采集及更新。项目信息主要指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扶贫、产业扶贫、基础设施、雨露计划等信息。其中,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扶贫、产业扶贫、基础设施等信息,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乡镇、县级相关部门,按时采集审核,并由县、乡扶贫信息员录入信息系统;雨露计划信息由县级扶贫部门负责采集,乡镇配合,在雨露计划补助发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清洗及纠正差错信息数据。清洗信息数据指纠正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信息差错、关键指标缺项、指标值异常、数据逻辑关系差错等问题,确保信息数据准确。每年3月—5月,全区统一部署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信息数据清洗工作,各市、县根据本辖区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数据质量情况,按部署要求组织开展清洗工作。

第十六条  检索贫困人口财产。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财产检索是指将贫困人口的关键信息与公安、住建、国土、工商、编办、财政、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比对,调查贫困人口是否拥有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机动车辆或大型农机具,是否在乡镇以上自建住房,或购置商品住房、商铺、写字楼、宅基地、商用地,或开办经济实体,或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等情况。

(二)每年5月1日—7月31日,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各县开展贫困人口财产检索工作。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入户核实工作,核实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依规予以剔除。

 

第四章  扶贫信息员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扶贫信息员主要职责。扶贫信息员是指熟练掌握扶贫信息管理技能的工作人员。扶贫信息员负责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基本信息、帮扶信息的采集录入,配合开展脱贫摘帽认定,新识别贫困户、返贫户识别,脱贫对象回退等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扶贫信息队伍建设。

(一)落实设区市、县、乡、村四级扶贫信息员。各市应安排2名以上(含,下同)扶贫信息员;各贫困县应安排3名以上扶贫信息员;各非贫困县(市、区)应安排2名以上扶贫信息员;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应安排1名以上扶贫信息员;有扶贫开发任务的行政村应安排1名以上扶贫信息员。

(二)扶贫信息员名单报备。各县负责汇总本级和所辖乡镇、行政村扶贫信息员名单,及时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设区市负责汇总本市及所辖县的县级扶贫信息员名单,及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扶贫信息员不能随意变动,确有必要的,应在人员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要求报备。

第十九条  扶贫信息员培训。扶贫信息员须经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信息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操作等方面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证书,持证上岗。自治区负责培训市、县级扶贫信息员;县级负责培训乡、村级扶贫信息员;市级负责指导督促县级开展好培训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领导。市、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负总责,扶贫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切实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各市、县扶贫办和乡镇政府应分别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具体抓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明确分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区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的培训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的培训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各方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严明程序。设区市、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程序组织开展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做到公开公正,有据可查,可追溯,杜绝“数据入贫”、“数据脱贫”现象。

第二十三条  保障经费。设区市、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本级动态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及经费等,提供坚实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严肃考评。自治区、设区市、县应将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纳入脱贫攻坚绩效考核范围。对在动态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违规操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人口包含已退出、已脱贫的人口,贫困户包含脱贫户、退出户,贫困村包含脱贫摘帽村,贫困县包含脱贫摘帽县。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扶贫办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容时间: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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