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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易地扶贫搬迁户在迁出地耕地林地 管理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桂政办发〔2018〕11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7  编辑:陈亚丰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易地扶贫搬迁户(以下简称搬迁户)在迁出地耕地林地(以下简称耕地林地)管理利用工作,盘活搬迁户耕地林地资源,保障搬迁户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保障搬迁户合法权益为核心,依法规范搬迁户耕地林地管理,盘活搬迁户耕地林地资源,做到搬迁户耕地林地权属不改变、权益不受损,确保搬迁户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加快推进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二)主要目标。通过流转搬迁户耕地林地、入股经营主体、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等方式,盘活搬迁户耕地林地资源,推动搬迁户耕地林地打包开发、规模经营,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避免搬迁户耕地林地闲置,确保搬迁户依法享有的耕地林地惠农政策不变、权益不受损、收入来源更广泛、增收基础更扎实、生活保障更有力。

(三)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保障权益。加强政府引导,通过市场化运作,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对搬迁户耕地林地集中开发经营。同时,依法保障搬迁户对耕地林地的权益,努力实现耕地林地资源收益最大化。

依法依规、分类管理。强化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尊重搬迁户意愿,根据土地类型、土地面积、土地生产经营环境条件等对耕地林地进行分类管理,依法依规推动搬迁户耕地林地经营管理工作。

合理利用、保护生态。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处理好搬迁户耕地林地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对搬迁户迁出地生态建设合理规划,实施生态工程项目,实现搬迁户耕地林地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强化规划引领,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历史文化、民族特点等实际,选择适合迁出地发展的特色产业,鼓励搬迁户依法自主经营或引进经营主体带动,宜农则农、宜蔬则蔬、宜果则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确保搬迁户耕地林地持续经营利用。

二、主要任务

(一)保障搬迁户合法权益。做好搬迁户耕地林地权属界定工作,确保搬迁户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的耕地林地各项权益不变。不改变搬迁户对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搬迁户有权依法依规对承包土地进行自主经营、自愿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或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土地;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搬迁户依法获得相应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搬迁户流转土地,不得违法调整搬迁户承包土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条件。

(二)促进土地流转经营。对有流转价值的承包地、山林地,鼓励和引导搬迁户在自愿前提下,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折股量化入股经营主体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或林权,流转收益归搬迁户所有,搬迁户原来享受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保持不变。引导和鼓励搬迁户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流转经营;一时难以流转的土地,可由县级平台公司按保底价收储流转或统一打包开发经营;不能耕种的承包地,可保留作为耕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可实施退耕还林、建设防护林等生态工程项目,搬迁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政策性补偿维持不变。鼓励搬迁户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三)加强土地质量保护。树立搬迁户耕地林地“量质并重”和“用养结合”意识,保护与提升搬迁户耕地林地质量。加大资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耕地可建设成为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对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且不属于林业部门划定的林地范围内的园地、未利用地,可开发为耕地,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实施中低产田改造工程,将有条件的搬迁户耕地林地纳入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退耕还林等项目规划范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林业厅等部门在本部门年度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支持。加强生态保护,大力发展循环种养产业,促进资源转化利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创建安全、肥沃、协调的土壤生态环境。

(四)培育各类经营主体。通过项目扶持、保险、金融帮扶等措施,引导和鼓励政府平台公司、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产业化联合体、致富带头人等各类经营主体,以租地、吸纳入股等方式,积极参与搬迁户耕地林地开发利用。

(五)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增减挂钩项目形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保障增减挂钩项目用地后仍有节余的,可有偿流转,其中,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县(市、区)有节余指标的可在全区范围内有偿流转,获得的收入在归还垫付启动资金和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剩余的,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全额缴入当地国库,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通过支出预算安排部分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搬迁户耕地林地管理利用工作。

(六)创新土地利用机制。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托现有县级平台公司,赋予平台公司管理搬迁户耕地林地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利益协调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探索开展搬迁户耕地林地集中统一管理,对搬迁户耕地林地实行保底价流转,统筹解决搬迁户耕地林地经营管理问题。加强迁出地生态修复和保护,利用以奖代补、农业开发、退耕还林还草、产业扶贫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对搬迁户耕地林地进行集中开发,种植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的果树、茶叶、油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具有乡村旅游开发潜力的地方可开发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实现农户增收与生态恢复双赢。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搬迁户耕地林地管理利用的主体责任,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搬迁户耕地林地管理利用工作。要完善县级平台公司职能,明确平台公司任务,通过平台公司进行市场运作,鼓励和引进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搬迁户耕地林地管理利用。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扶贫办、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指导各地落实现行耕地林地等土地政策,稳妥推进搬迁户耕地林地管理利用工作。

(二)加强政策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性质不变、管理不乱、各负其责”的原则,利用好国家和自治区耕地质量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经营主体培育、生态林保护等政策,整合土地管理资金、项目等投入到搬迁户耕地林地管理利用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利用市县门户网站、电视、村村通广播、微信公共平台、报刊、宣传栏等媒介,采取帮扶干部入户宣传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搬迁户耕地林地管理利用政策,把政策讲明白、讲透彻,打消搬迁户的顾虑,动员搬迁户主动配合政府开展耕地林地管理利用工作。同时,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踊跃参与搬迁户耕地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最大限度释放搬迁户耕地林地开发利用红利。 

2018年9月14日

内容时间: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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