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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扶贫办 发展改革委 广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12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7  编辑:陈亚丰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广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25日 

广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绩效监管责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市、县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自治区本级扶贫项目资金具体范围由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另行确定。市、县(市、区)扶贫项目资金具体范围由本级财政、扶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照自治区本级扶贫项目资金范围自行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对扶贫项目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各市、县(市、区)具体实施,全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遵循目标导向、分级负责、密切协作、全程跟踪、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实行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全面促进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提升。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在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联席机制,统筹负责全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县(市、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

第六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涉及具体分配、使用、管理扶贫项目资金的自治区级部门,下同)要履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切实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在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统筹整合后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按“谁使用资金,谁履行绩效管理”的原则确定主体责任。

第九条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扶贫项目转移支付总体绩效目标,并报送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治区财政厅,涉及预算内投资的事项,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在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本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各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区脱贫攻坚工作重点部署,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分项制定绩效目标设定规范和目标指标参考体系,指导各市、县(市、区)做好绩效目标指标设定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同级有关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

第十四条 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各有关部门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备案,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予以公开;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

第十五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本级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经批复同意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

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包括上级增加补助、本级调整预算安排等,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本县(市、区)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备案(涉及预算内投资的事项,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下同),市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将本市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汇总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备案(涉及预算内投资的事项,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同)。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全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后,报送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自治区、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同级财政、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予以纠正。

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监控结果的应用,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系统,各级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在线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实时监控。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自治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同级财政和扶贫部门。

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全区各级财政、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和扶贫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进行。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对各市、县(市、区)扶贫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全区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容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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