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扶贫办(局):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印发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和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会的有关部署,为进一步落实《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目录),推动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
全面推进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落实标准目录的公开,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落实扶贫领域“五公开”的具体举措,对规范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县扶贫办(局)及以下履行脱贫攻坚职责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脱贫攻坚事务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应立足本地工作实际,按照标准目录明确的工作要求和目录内容,健全工作规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及时公开标准目录中的全部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拓宽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渠道、缩短公开时限、创新公开方式,为人民群众获取扶贫信息提供切实便利,不断提高扶贫领域信息透明度。同时,要加强同其他行业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及时公开有关涉贫政务信息。县以上扶贫主管部门应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发挥好指导、监督、评估作用,以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将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不断推向深入。
二、明确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及标准目录
(一)公开事项。扶贫领域公开一级事项分为五大类,包括政策文件、扶贫对象、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和监督管理,二级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13项。本通知及目录所指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包括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和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资金和项目等。
(二)标准目录。标准目录规定了各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其中,公开依据为囯家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政策文件等;公开时限原则上为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县级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村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对象原则上应为全社会;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公开层级包括县和乡(村),指的是对应的公开主体层级,分别负责本级须公开的政务信息,如到村事项只须在村级进行公示公开,不须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公开渠道和载体共13种,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展《标准目录》规定的公开方式。
三、进一步规范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工作流程
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严格落实源头管理,各地要按照“谁负责,谁公开”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
(一)完善信息发布流程。明确公开内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扶贫领域政务信息。审查后的主动公开信息按照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对外公开,确保人民群众获悉及时、查阅便捷。准确把握不予公开范围,切实做好保密检查,不得公开涉密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按照“谁起草、谁预判、谁解读”原则,评估舆论风险,准确及时解读。坚持重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同步组织、同步部署,文件报审时,需一并报送宣传解读方案和舆情风险评估情况。文件公布时,同步发布解读材料,全面介绍政策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重大政策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专家文章、图解视频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形象化、通俗化地加以解读。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
(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本地扶贫领域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全面监测舆情,加强研判处置,提升回应效果。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表明态度观点,通报进展情况,说清政策举措,引导正确社会舆论。
(四)优化公开平台渠道。按照标准目录内容分类,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扶贫专栏,优化栏目设置,集中发布扶贫信息。加强和规范政务新媒体的管理使用,充分发挥其网络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用好宣传栏、查阅点等实体平台,为人民群众获取和查阅信息提供切实便利。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2019年8月14日
内容时间:2019-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