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安徽省县域结对帮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11月21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14日
安徽省县域结对帮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开发〔2017〕6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县域结对帮扶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压紧压实县域结对帮扶工作责任,推动参与县域结对帮扶的各县(市、区)深入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结对帮扶力度,提升帮扶工作水平,促进被帮扶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考核对象
涉及县域结对帮扶工作的40个县(市、区)。
三、考核内容
(一)帮扶县
1.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研究部署、协调推进结对帮扶工作,建立组织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帮扶计划和工作台账及其落实情况。
2.产业合作。主要考核制订和完善产业合作相关支持政策,支持被帮扶县建设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培育产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带动贫困人口就业、增收脱贫等情况。
3.劳务协作。主要考核帮助被帮扶县开展贫困人口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对被帮扶县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优先落实落户政策,以及帮助贫困人口就业脱贫等情况。
4.人才交流。主要考核向被帮扶县选派优秀干部挂职,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社会工作等领域提供专业技术人才支持,开展培训、委托培养和组团式支教、支医、支农,对被帮扶县基层干部、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开展培训等情况。
5.资金支持。主要考核财政帮扶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的投入及增长,以及资金使用、效益和监管等情况。
6.携手奔小康行动。主要考核鼓励引导本区域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到被帮扶县投资兴业,带动贫困人口就业、增收情况,组织社会各界对被帮扶县捐资助学、医疗救助、支医支教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开展情况,以及与被帮扶县贫困村较多的乡镇和贫困村结对帮扶情况。
(二)被帮扶县
1.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研究部署、协调推进结对帮扶工作,建立组织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制度,配合制定帮扶计划、工作台账情况,以及统计制度落实情况。
2.产业合作。主要考核出台和落实产业合作相关支持政策,提供扶贫产业项目需求,共建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培育产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以及带动贫困人口就业、增收脱贫等情况。
3.劳务协作。主要考核对接帮扶县开展职业教育、职业培训、配合帮扶县优先落实贫困人口落户政策,以及贫困人口就业脱贫等工作情况。
4.人才交流。主要考核向帮扶县选派优秀干部挂职锻炼,开展基层干部、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配合开展委托培养和组团式支教、支医、支农,为到本地挂职交流的帮扶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必要保障条件等情况。
5.资金使用。主要考核财政帮扶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等情况。
6.携手奔小康行动。主要考核承接帮扶县社会资源投资兴业,带动贫困人口就业增收;配合捐资助学、医疗救助、支医支教和志愿服务等活动落实情况;帮扶资金和项目精准聚焦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情况;贫困村较多的乡镇和贫困村承接结对帮扶情况。
四、考核组织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省扶贫办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联等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
五、考核步骤
(一)县(市、区)自评。每年年底前,参与县域结对帮扶的各县(市、区)对照考核内容,形成自评报告,报送省扶贫办。
(二)交叉考核。次年1月底前,考核工作组组织县域结对帮扶县有关人员,以市为单位统一编组,按照回避原则,统筹确定考核对象,开展交叉核查,提出评价意见建议。
(三)综合评议。次年2月底前,考核工作组根据交叉考核情况,综合考虑各县(市、区)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确定初步考核结果,形成考核报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六、考核结果及运用
帮扶县和被帮扶县的考核结果分别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在县域结对帮扶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和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较差”。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市、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或综合考核。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附件:1.帮扶县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2.被帮扶县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件1
帮扶县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数据来源 |
1 | 组织领导 | 1.1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到被帮扶县调研,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协调推进结对帮扶工作2次及以上的,得3分,每缺1次扣1.5分,扣完为止。帮扶县所在市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每年到被帮扶县调研,协调推进结对帮扶工作的,得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1.2制定县域结对年度帮扶计划并认真落实的,得8分;未制定的,不得分;计划任务未完成、每缺1项扣1分;计划任务未实施、每缺1项扣2分,扣完为止。 1.3建立县域结对帮扶台账的,得2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 15 | 帮扶县 提供 |
2 | 产业合作 | 2.1出台并落实产业合作相关支持政策的,得5分;未出台的,不得分;出台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2.2支持被帮扶县产业合作成效显著的得20分。支持建设产业园区或帮助建设特色产业基地的,得8分;帮助培育产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得6分;帮助引进相关企业及经营大户,带动贫困户就业增收的,得6分;未开展相关帮扶的,不得分。帮扶成效不明显的,酌情扣分,每项1—2分。 | 25 | 县域结对 双方提供 |
3 | 劳务协作与 人才交流 | 3.1向被帮扶县选派优秀干部挂职,并开展培训、委托培养等方式进行人才支持的,得5分;未选派的,不得分;未开展培训、委托培养等人才支持的,扣3分。 3.2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社会工作等领域向被帮扶县提供人才支持成效显著的,最高得5分;每开展1项,得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3.3开展劳务协作,帮助被帮扶县进行贫困人口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的,得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12 | 县域结对 双方提供 |
4 | 资金支持 | 4.1每年帮扶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在9月底以前到位的,得5分;低于1000万的,按比例扣分;逾期到位的,扣2分;年底前未到位的,不得分。 4.2制定财政帮扶资金用于扶贫项目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得10分;未制定计划和管理制度的,扣4分;制定计划和管理制度未实施的,扣6分;资金未用于扶贫项目的,不得分。 4.3年度财政帮扶资金拨付使用率100%的,得10分;低于50%的,扣5分;低于20%,不得分。 | 25 | 帮扶县 提供 |
5 | 携手奔小康 行动 | 5.1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到被帮扶县投资兴业或采购当地农产品,投资(含采购)额每年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得15分;未达到的,按比例扣分。 5.2组织社会各界对被帮扶县开展捐资助学、医疗救助、支医支教和志愿服务等扶贫活动成效显著的,最高得8分;每开展1项得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23 | 县域结对 双方提供 |
合 计 | 100 |
附件2
被帮扶县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数据来源 |
1 | 组织领导 | 1.1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到帮扶县调研,研究部署协调推进结对帮扶工作2次及以上的,得3分;每缺1次扣1.5分,扣完为止。被帮扶县所在市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每年到帮扶县调研,协调推进结对帮扶工作的,得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1.2配合制定年度县域结对帮扶计划并认真落实的,得8分;未制定的,不得分;计划未完成的,每缺1项扣1分;计划未实施的,每缺1项扣2分,扣完为止。 1.3建立县域结对帮扶月统计制度的,得2分;统计数据不准确、不及时的,扣1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 15 | 被帮扶县提供 |
2 | 产业合作 | 2.1出台并落实产业合作相关支持政策的,得5分;未出台的,不得分;出台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2.2承接帮扶县产业合作成效显著的得20分。建设产业园区或特色产业基地的,得8分;培育产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得6分;配合帮扶县相关企业、经营大户在本地落户经营并带动贫困户就业增收的,得6分;未开展相关工作的,不得分。工作成效不明显的,酌情扣分,每项1—2分。 | 25 | 县域结对 双方提供 |
3 | 劳务协作与人才交流 | 3.1向帮扶县选派优秀干部挂职,并配合开展培训、委托培养等方式人才支持的,得5分;未选派的,不得分;未配合开展培训、委托培养等人才支持的,扣3分。 3.2为到本地挂职交流的帮扶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必要保障条件的,得5分;未提供充分保障的,不得分。 3.3配合帮扶县开展劳务协作,进行贫困人口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的,得2分;配合不力的,扣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12 | 县域结对 双方提供 |
4 | 资金使用 | 4.1制定财政帮扶资金用于扶贫项目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得10分;未制定计划和管理制度的,扣4分;制定计划和管理制度未实施的,扣6分;资金未用于扶贫项目的,不得分。 4.2年度财政帮扶资金拨付使用率100%的,得10分;低于50%的,扣5分;低于20%,不得分。 4.3组织开展财政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及效益监管评估的,得5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25 | 被帮扶县提供 |
5 | 携手奔小康 行动 | 5.1鼓励引导帮扶县引进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或采购当地农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得15分;引进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未参与贫困村、贫困户脱贫的,不得分。 5.2组织社会各界承接帮扶县开展捐资助学、医疗救助、支医支教、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等扶贫活动的,最高得8分;每开展1项得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23 | 县域结对 双方提供 |
合 计 | 100 |
内容时间: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