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5年脱贫7000万,时间紧,任务重,精准扶贫是关键!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5年脱贫7000万,时间紧,任务重,精准扶贫是关键!CPAD全方位展现我国贫困地区档案、减贫政策演进、贫困成因与减贫努力、国内外减贫理论与实践、专家观点与建议、减贫数据图表,为学术提供理论指导,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中国减贫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基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目前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存在法规解释不详、法规援引困难、监管规范不全的法律困境,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特别是民族自治地区)扶贫开发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有一定的必要性。本论文旨在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少数民族贫困及扶贫开发问题研究;②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③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法律规制的内容研究,④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法律规制的对策研究。本论文的主要结论是:1、建立健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法律规制既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又有实践的支持,具有可行性。2、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法律规制应以刑法、民法、经济法规范居主导地位,民事法律、经济法应成为对扶贫开发进行规制的最重要的制度渊源。扶贫开发的监管性规范,应对监管者的权力进行限定,要有明确的责任机制。3、法律在规制扶贫开发时既要充分发挥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作用,又不能忽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资源已取得的实际效用,还要注重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农地扶贫开发法律规制的合理制度。4、法律在设置扶贫开发主体制度时,应以主体的权利为本位;在设置扶贫开发过程制度时,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在规范扶贫开发的客体时,应充分体现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公益性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华龙大厦A/B座13层、15层 | 邮编:100029
联系人:罗老师 | 电话:010-59367265 | E-mail:database@ssap.cn | QQ:2475522410 | 您当前的IP是:
版权所有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京ICP备06036494号-18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13号 新出网证(京)字094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审图号:GS(2020)440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