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范围
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2、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现场;
3、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时,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
二、办事程序
1、申报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或通过本网站下载《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填好后连同有关资料在拟定开业、使用或举办日期至少10个工作日前进行申报;
3、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消防部门在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4、检查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在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应提供资料
1、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的单位,报送《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a.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b.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c.灭火、疏散预案;
d.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情况,电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e.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情况;
f.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申报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单位,报送《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a.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停止举办法律文书复印件;
b.申报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单位,对存在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情况的整改情况; c.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内容时间:201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