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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
魏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编辑:zhengfuban)   发布时间:2017-05-16  编辑:

魏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园区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提高园区建设质量、投资效益和示范带动效应,促进园区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以促进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目标,以布局合理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销售品牌化、运作市场化为主要特点,从事设施农业、高效农业生产的农业园区。

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园区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相对集中连片,辐射带动能力强,园区面积在500亩以上。

(二)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利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农产品生产环境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主导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要求。

(三)生产组织方式先进,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等形式的现代农业产业化格局。

(四)产业体系配套,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健全,建立起农业先进技术推广、农资经营、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疫病防控、农业信息、质量安全等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园区建设主体明确,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或技术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生产经营主体。

第四条审批程序:

(一)申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由企业或业主提出申请,由园区建设所在地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县发改局立项。

(二)经县发改局立项后,规划局就项目建设规划的可行性拿出初步意见。

(三)园区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农开办、扶贫办、国土局、工商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园区规划方案和预算投资等情况进行会审,会审后报县规委会研究审批。

建设要求

第五条通过流转土地建设现代农业园区,集聚资金、装备、科技、人才等要素,实行标准化生产,延伸产业链条,实现种加养平衡、循环发展,逐步形成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现代农业经营格局。

第六条园区内水、电、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产业服务体系配套完善,组织生产方式科学先进。

第七条园区内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执行。建设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农机具库棚、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严格控制比例。土地流转后,涉及基本农田的严格执行《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八条园区内建设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物流、初级加工车间提倡以建组装式板房为主,并按照县规委会审批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原则上园区内农业用地不得转为建设用地,或变相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确需建设用地的,严格按程序报批,凡未经批准私自建设的,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拆除。

保障措施

第九条县成立现代农业园区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农工委书记,县政府主管农业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委农工委常务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县农办主任担任,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农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负责监管;要加大对园区的管理协调力度,确保园区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县现代农业园区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对园区建设的各项指标(包括园区建设质量标准、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土地使用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实行专项目标责任管理,逐级分解任务,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县发改局、规划局、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工商局、环保局根据本部门职责对园区在项目审批、建设施工、经营管理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实现园区建设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县将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农业园区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严格考核奖惩,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监管)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魏县重点工作明责问效暂行规定》进行问责。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现代农业园区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为2014年5月7日至2017年5月6日。

内容时间:201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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