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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
赤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赤水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发改局   发布时间:2017-05-16  编辑:

根据《贵州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及上级相关会议精神,赤水市发展和改革局结合我市乡镇污水处理实际,拟定《赤水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现将《赤水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相关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事项

赤水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二、征求意见时间

2016年10月21日-----2016年10月28日。

三、征求意见方式

采取网上征求和召开座谈会形式。

四、其他事项

社会各界可于2016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8日,对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直接送交赤水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邮箱:fgj.chishui@163.com进行信息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赤水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2、《赤水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表.doc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1:赤水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部署,促进污水减排和水污染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更好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防治水污染方面的作用,结合赤水河流域“四河四带”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要求,制定赤水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定价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第一条 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2、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5〕1643号)要求:2016年底前,地级市所辖区及与地级市所辖区共用同一污水收集管网或同一污水处理设施的县级区划行政单位、县级市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应调整至居民生活用水不低于0.95元/m³,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4元/m³。所有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应制定或调整至居民生活用水不低于0.85元/m³,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2元/m³。

3、《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八条 我省长江三峡水库影响区、上游区城镇的污水处理费可以按供水量0.8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照污水处理成本加合理盈利进行核定。自备供水单位未安装排污水计量装置的以取水量的90%征收污水处理费,安装排污水计量装置的以计量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本市(包括地级市)、县、区标准一致。

4、遵义市发改委《赤水河流域污水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遵市发改费〔2015〕35号第八条规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且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征收标准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征收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进一步提高征收标准。

二、乡镇污水处理厂现状:

赤水市截至2016年8月已建成乡镇污水处理厂25座(其中人工湿地处理工艺19座,建成运行不满一年的6座);在建污水处理厂4座(含官渡镇污水处理厂)。

我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大部份在2014年开工建设,2015年、2016年陆续完工,完工后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接管运行,有的已运行但未进行交付,在管理上还未形成规范要求,财务制度尚不健全。突出问题表现在:1、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主体未确定,影响污水处理费标准的申报。2、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未实施工程竣工审计,影响对投资的认定、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污水处理的具体成本项目,没有运行实绩(或很短),无法获取真实污水处理成本和历史成本。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一)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二)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三)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按以上要求,乡镇污水处理厂均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无法对其进行成本监审。

三、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制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5〕1643号)、遵义市发改委《赤水河流域污水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遵市发改费〔2015〕35号以及《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拟先制定试行3年的收费标准,待污水处理厂具备监审条件后再结合运行实绩,适时开展成本监审,调整收费标准。试行的收费标准按照贵州省规定的最低水平确定:

1、官渡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0.85元/m³,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m³。

2、其他乡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0.80元/m³,非居民生活用水为1.10元/ m³(保持大约1:1.4的比价关系确定)。人工湿地处理工艺和其他处理工艺按此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

3、自备供水单位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根据用户用水性质,按上述标准计收。同时,要进一步加大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力度,做到应征尽征、不留死角,切实提高征收率。

4、低保户(贫困户)提供相关部门有效证明,按自来水用户在5 m³/户月的最高限量内免除污水处理费,超出部份按相应标准征收。

本标准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污水处理厂未完工的乡镇以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时进行征收。

四、影响分析

1、水是不可再生资源,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利于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城镇污水集中治理步伐,加强环境保护。

2、实行污水处理费征收后,对用水户必然会增加一定经济支出,但同时可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再生水利用,有效控制水资源浪费。

3、实行低收入对象限量用水优惠,可减轻低收入家庭负担,对整体影响不大。

本方案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当月水表抄见量计算。

赤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0月20日

内容时间: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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