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人口议复〔2012〕2号 签发人:陈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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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水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6号建议的答复
江圣梅、余兴慧、黄成林、胡朝贵、梁学伦、胡雪莹、陈世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兑现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第一种:2006年8月1日以前,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只要是一个孩子,随时都可到计生部门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黔人口发[2006]23号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的通知》下发后,进一步规范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程序,文件明确规定:“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省户籍公民,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以申请领取《光荣证》。”“第八条 《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可以持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出具证明。经原发证机关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出具证明。”第一种情况所述,夫妻双方从没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按文件精神,子女已满18岁,又不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查不到依据,也不能出据证明。
第二种:遵财教[2012]4号文件《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的通知》规定:“(三)家庭子女数:初婚家庭子女数以夫妻实际生育和收(送)养的现有子女数计算。再婚家庭的子女数以夫妻再婚前后生育和收(送)养子女现有数合并计算;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以夫妻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现有子女数分别计算。”第二种情况所述,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子女数要合并计算。初婚方虽然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但合并计算后就是计外二孩,不符合计生奖励政策。
第三种:国人口发[2004]39号文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第二点第三小点规定:“(三)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尚没有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所在省(区、市)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省发[1975]41号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胎次间隔四至五年。”
第四种:遵财教[2012]4号文件《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的通知》规定:“对农村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二女户(以下简称“两户”),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次年起至60周岁,发给夫妻双方节育奖励金每人每年300元(属一类贫困乡镇的5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40%、30%、30%(属一类贫困乡镇增加的200元由县级财政承担),由人口计生部门兑现。享受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计生“两户”;女方在育龄期内按规定参加妇检。丧偶、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可继续享受。双方均未生育的、擅自取环或施行复通术的均不得享受。”“(七)计划生育手术及其证明:上环以手术证明结合妇检认定。在本市内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落实绝育措施的,以手术证明认定;在本市外落实手术的及手术证明遗失的,由户籍地县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查认定。”二女户缴纳保证金,只是赤水当地采取的措施,做皮埋或上环手术不是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能享受政策。
赤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2年6月8日
(联系人:柳林,联系电话:2820737)
主题词: 人口计生 奖励扶助 答复
抄 送:市人大选任联工委、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赤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2年6月8日印发
内容时间:2012-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