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1月起,我县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的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按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50%、三级医疗机构20%给予补助(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单次需达到或超过3000元,且不超过总费用的3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时,对特“慢”病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定额补助1000元的门诊费用,对建档立卡贫困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按现有政策报销后余下部分由
医疗卫生扶贫专项资金实行全额补助。(勾兴东)内容时间: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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