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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治理
纳雍县六措施抓好灾后重建工作
作者:丁景发   发布时间:2017-05-16  编辑:刘梦迪

一是抓好灾情核查,建立工作台账。各乡(镇、街道)抽调精干力量组建灾情核查工作组,分赴各村居,尤其是重灾区,对受灾人口、受灾农作物面积、民房倒塌损坏情况和水利、工业、通信、交通等受灾情况进行全面、严格的核实,保证不漏户、不漏人,建立灾民住房倒塌台账。并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困难情况分类排队,便于重点联系、指导,同时根据县的方案结合实际制定重建方案,对严重危房不能再住人的,视为倒房户进行统计,并给予重建。

二是严格抓好审核报批程序。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户主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复核审批的程序进行。各乡(镇、街道)指导好村委会评议工作,评议结束后张榜公示,根据受灾困难户申请和村委会申报及公示情况逐户进行核查,审核初定补助对象,逐户对其原住房进行拍照,认真填写《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申请审批表、因灾倒损民房台账、因灾倒损房屋入户核查表或房屋因灾倒损现场识别信息采集表》,经乡镇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是严格把关补助资金。恢复重建资金以村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社会捐赠、互助互济、银行贷款为辅,坚持自愿和自力更生的原则,按家庭困难程度、自救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补助。倒塌或严重损坏住房分散自建的,每户补助14000元;严重损坏房屋经修复可居住的每户补助3000至10000元;一般损坏房屋户每户补助300至3000元,集中重建的不低于14000元。精准扶贫对象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上幅50%。重建补助户按建设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资金,房屋开工建设时拨付50%的重建资金,完成建房主体或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重建资金。对不服从政府安排、不按时间要求完工的,一律不予兑现补助资金。

四是严明恢复重建工作要求。灾民恢复建房地点必须远离地质灾害区域,选择在交通方便、离公路较近的地方;规划区内毁损住房由乡(镇、街道)人政府(办事处)统筹安排;新建住房以砖木或砖混结构为主;有自建能力的由受灾户自主重建,无自建能力或自建能力差的由镇、村组织力量帮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翻新改造、购置闲房等不同的建房方案,做到“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经济实用”。同时,所有重建的房屋力求规模适度、经济、安全、适用。原则上对家庭人口3人及以下的重建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4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5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的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五是抓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对确需过渡性生活救助和紧急生活救助的群众,按要求做好摸底排查,造册登记,严格按照程序,对该给予临时救助的给予临时救助,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坚决做到不漏一户,不少一人。

六是加强救灾款物跟踪管理。要求各乡(镇、街道)加强对救灾款物发放的过程监管跟踪,对已经下拨到乡(镇、街道)的救灾资金要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上,下拨的粮食、物资根据受灾情况合理安排,发放的资金、物资及时在政务、村(居)务公开栏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纪委全程参与,对在灾后重建工作中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救灾物资及其他影响灾后重建工作的,按有关纪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内容时间: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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