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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政治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政治权利理应是农民工享有的合法权利。然而,自这个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群体诞生以来,农民工不仅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在法律和社会实践中,在权益表达和行使基本政治权利方面都缺乏足够的空间,甚至呈现“空壳化”现象。这既不利于农民工政治素质的提高,也妨碍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政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权利限制条款最深层次的问题在于界定和处理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从个人与国家关系的视角看,人权运行存在两种模式:防御权模式和合作权模式。权利限制条款就是两者交互运行的体现,防御权模式强调国家在对个人权利施加限制时必须遵守的限度,即“限制的限制”,合作权模式则体现为国家保障人权的积极义务,两者间的张力促进应有人权和法定人权...
一切权利,不论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发展权利都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它们都影响到人的一个方面,都是互相依存的,只有同时联系在一起才可能充分实现。实现这些权利依靠那些特别是在经济和财政方面互相补充的国家和国际政策。目前的国际经济秩序继续破坏发展中国家促进其国民有效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能力。
妇女的政治参与是实现人的基本权利和政治决策民主化的产物,是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与其他“妇女问题”相比,它也是最具性别敏感的领域。政治权利的享有和政治的参与程度是衡量妇女政治地位的两个主要方面。中国妇女争取平等的政治权利与社会主义革命紧密相连,并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法律上“轻易地”获得了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获得平等的政治权利只是提高自身政治地位...
本书在广泛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文献资料和调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从社会学与法学的视角,分别就农民工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教育权利和消费权利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原因及其解决问题的可操作性对策展开研究。
当代中国公民的市民身份、政治身份和社会身份的建构关乎自由迁徙权利、法律创制权、公决权与复决权、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社会权利的制度化问题,需要通过宪法和法律的修改与完善,建立能够保障公民身份的法律和落实政治权利的公共生活方式,力图通过公共领域的自治实现私人领域和经济领域中的自由和权利。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意见详细解释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关于“法院和法庭前的平等权”和“公正审判权”的规定。该意见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文插入了作者翻译的该意见的各部分的完整内容,并采用这个意见的各部分的标题及结构简单说明了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启示。
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人权相关立法工作继续取得显著进展,关于医药卫生、健康事业、食品安全、社区矫正、信息公开、行政决策、劳动报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其他若干重大事项的十余部法律法规获得通过或修订,关于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终被废除,中国公民的多项人身、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的立法保障得到了极大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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