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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了表达性行为的宪法保护。首先,介绍了表达性行为。其次,分析了表达性行为与社会稳定。最后,介绍了表达性行为的保护原则。
近年来,宪法适用问题在我国宪法学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对该问题的研究文章已经粗具规模。但是,由于多数文章将宪法适用的理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宪法在司法审判领域的适用性上,所以,在目前宪法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宪法适用的相关理论构造很难产生实际的学术影响力。其实,作为宪法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宪法适用不仅涉及司法审判机关可以将宪法作为...
作为根本法,宪法乃世之经纬,国之重器,百法之首,法治之要,既不可僵化不变,也不可轻言变易。应当从实际出发,调整和改变“改革宪法”的思维定势,对宪政的理论和制度洞幽究微,对各类修宪建议慎之又慎。
本章主要探讨公共政策规划、公共政策决定和公共政策合法化等主要内容。
所谓“民粹立宪主义的传统”大致如下:“人民自己”制定了宪法,“人民自己”实施宪法,“人民自己”解释着宪法,当宪法本身不明确的时候,“人民自己”应当通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宪法含义。这种人民对于宪法的解释约束任何国家机关,包括司法、立法与行政,而且如果人民对宪法不满意可以修改宪法,甚至重新制定宪法。
本章从宪法与民法的跨学科视角对财产权规范展开研究,以财产权的宪法基本权利性质为基础,梳理财产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在论证宪法介入财产权民法保护必要性的基础上,试图通过民法条款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转介,探讨民法抵御公权力侵犯财产权的可能性,建构宪法与民法相协调的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2007年,物权法的制定与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件。回顾物权法立法过程,物权法的制定引发思想观念冲突,尤其是关于私有所有权方面的观念冲突。物权法经过努力,充分承认和保护私有所有权,是我们国家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标志,可视为我国社会的一次思想大解放。
对于财产所有权,我国宪法已有明确规定。然而,近年来,我国一些颇有影响的干部和学者鼓吹再次修改宪法,要求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我国宪法之中。只要我们考察一下世界宪法史和当代的各国宪法,就知道这种修宪主张违反世界历史发展潮流,不是“创新”,而是“复旧”,退回到二百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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