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1有1日起施行,标志着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依法推进的新阶段。为依法助推扶贫开发进程,阿旗扶贫办推行如下举措:
一是多渠道宣传贯彻。阿旗扶贫办印制百余份《条例》,扶贫开发成员单位和扶贫系统全体干部职工人手一份;同时,阿旗扶贫办于2013年2月28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阿扶办发[2013]11号),文件下发至各苏木乡镇(天山办事处),要求各苏木乡镇认真贯彻落实;其次,在各嘎查村主要路段通过标语、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精神实质,使《条例》内容家喻户晓。
二是掌握内涵,学以致用。2013年3月16日阿旗扶贫办组织召开了由14个苏木乡镇主抓扶贫的乡镇长和扶贫办全体职工的扶贫工作会议,会上副主任巴达荣贵宣读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主任伊国祥同志结合全年的扶贫重点工作实际,对相应的条款进行讲解,使与会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并要求全体干部职工每人撰写一篇学习体会,使每个职工真正做到学《条例》、懂《条例》、守《条例》、用《条例》。
三是结合“下基层”活动的开展,阿旗扶贫办将所有干部职工分农区、牧区两组,分期到苏木乡镇到嘎查村宣讲扶贫政策,全文宣读《条例》内容,并结合平时的扶贫工作实际,按照《条例》中提出的新要求、新政策,针对热点和难点问题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规划,制定详实的工作措施和合理的实施办法,以《条例》为契机,重点抓好连片开发、整村推进、产业开发、项目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监督,不断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再上新台阶。
内容时间:20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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