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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阐明了国家确保所有人(某种水平)的基本需要满足,是私人财产权利得以证成的基本前提,并批判了自由至上主义者所坚持的“僵化的私产权利观”。然而,对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的否证,往往来源于更为根本的自我所有权。由于自我所有权具有直观的自明性与强烈的吸引力,自由至上主义者以及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们往往最后祭出“自我所有权”,试图从道德上指控国家福利功能侵犯了(部分)个...
文章首先介绍了湖南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特点。其次对影响湖南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分析并研究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经验模式。最后提出了增加湖南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
对于财产所有权,我国宪法已有明确规定。然而,近年来,我国一些颇有影响的干部和学者鼓吹再次修改宪法,要求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我国宪法之中。只要我们考察一下世界宪法史和当代的各国宪法,就知道这种修宪主张违反世界历史发展潮流,不是“创新”,而是“复旧”,退回到二百年前。
示范国有财产法以不可交易国有财产为基础,以国有财产的目的性用途保障人权,以实体性规范为主兼顾程序性规范,以公众用国有财产和属于公共财富的国有财产构成的不可交易国有财产概念为该示范法的核心理念。国有财产的目的性用途直接决定了国有财产的行使界限和目的,特别是决定了国家拥有财产的界限,即只有为国家履行其公共职能所必要的财产方可属于国家,非用于履行国家公共职能的国有...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赋予农民更多土地财产权利,对于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和创新完善土地管理机制体制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分析了河南省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现状和问题,系统总结了制约农民获取更多土地财产权利的影响因素,提出了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赋予农民更多土地财产权的政策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农民拥有的最大的财产是他们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共同拥有的农村土地。决定有关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及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提法具有重大的政策含义,抓住了当前我国土地制度的核心矛盾,但是具体落实则需要全面综合的政策措施来配套。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就要进一步协调中央政府与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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