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涉及的是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权的有效行使,要达到权利实现的目的需要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利行使方式。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权的目的是通过公众的参与体现民意、吸收民智与民财、调动民力,集结执政党、政府、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共同构建和谐社会。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公众参与权的有效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智力支持类,指公众主要通过表达民意的方式,从智力层面为政府进行社会治理决策、开展社会治理活动提供帮助与支持;二是物质提供类,指社会公众在物质经费保障方面对政府予以支持;三是行为付出类,指公众通过参与实施一定的治理行为行使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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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元:杨新元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法治,现任职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曾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公民参与及其法治化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项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重要战略研究”、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滚动支持计划(2017—2020)资助项目”,发表论文3篇,参与编写社会治理法治学科教材《社会治理法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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