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权的现状、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思路。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权在立法保障和实践运用两方面都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明确的法定参与权为深入践行社会治理模式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尽管如此,我国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权在制度与实践上仍存在一些不足,具体包括:参与权的系统配置仍不完备,权利规定的精细化水平不高,权利行使的方式仍比较单一,对参与权的保障和救济需要完善。为弥补这些不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完善:明确并合理构建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权的权能,充分系统配置参与权,促进参与权的有效行使,加强参与权的保障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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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元:杨新元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法治,现任职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曾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公民参与及其法治化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项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重要战略研究”、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滚动支持计划(2017—2020)资助项目”,发表论文3篇,参与编写社会治理法治学科教材《社会治理法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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