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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共同富裕目标下的乡村振兴:主要挑战与重点回应
作者:叶敬忠、胡琴   发布时间:2024-04-10  编辑:wangximing

专家:叶敬忠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胡琴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一、引言

有关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关系的研究不多,已有研究主要关注两者之间的连接性。首先,从政策层面出发,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的目标节点和政策内涵是统一的。乡村振兴的总目标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分两个时段完成,即“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在时间和内容上均与共同富裕分“两步走”的远景目标相契合。其次,从现实层面出发,乡村振兴既是推动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和前提基础,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和有力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发展的不平衡突出表现为城乡差距,发展的不充分则主要体现在乡村地区。乡村振兴作为推进城乡融合与乡村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可以有效缩短城乡差距,进而推动共同富裕。

现有研究主要从宏观政策层面和抽象意义层面强调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之间的连接性,尚缺少具体行动层面的分析。值得强调的是,共同富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指引、行动指南和衡量标准,乡村振兴的实施效果不能只看乡村产业规模、人居环境改善等成果,更为重要的是落脚于共同富裕。那么,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乡村振兴面临哪些现实挑战,需要考虑哪些工作重点?本文将在分析共同富裕概念内涵的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思考,并就扎实推进重点工作提出部分对策建议。

二、共同富裕的概念内涵

李培林就共同富裕的“是”与“不是”展开分析,强调共同富裕不是“均贫富”、不是平均主义、不是空想,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直追求的目标,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最终实现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双重富裕。张占斌和吴正海认为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全面发展的发展,是公平正义的富裕,是差别有序的富裕。郁建兴和任杰强调共同富裕需同时体现发展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刘培林等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层面出发,强调共同富裕的本质意味着拥有国强民共富的社会主义社会契约、人民共创共享日益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成果、中等收入阶层在数量上占主体的和谐而稳定的社会结构。总之,共同富裕的内涵在“共同”和“富裕”两个维度都有拓展,且在强调共建富裕、渐进富裕、差别富裕等要素的同时,尤其强调两个方面:一是全民富裕,即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而是全体人民的富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突出优越性;二是全面富裕,即“富裕”不只包括基本的物质生活富裕,还包括“精神自信自强、环境宜居宜业、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普及普惠”,其最终指向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三、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乡村振兴面临的主要挑战

自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短时间内对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同年9月即颁布《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此后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和“十四五”规划均多次论述和部署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是基于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变的科学研判,不仅意味着城乡关系实现了从统筹发展到融合发展的转变,而且代表着乡村发展的核心关切实现了从“如何更快发展”到“如何更好发展”的转变。在“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布局要求和路径指引下,乡村在三产融合发展、人居环境整治、农民再组织化、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提升等多个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长期不平等,乡村发展依然存在诸多局限和问题,成为推动共同富裕的突出第一,农村存在大量低收入人口。在我国过去40年的扶贫实践中,绝对贫困群体一直是重点关注对象。随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我国的贫困治理开始转向缓解相对贫困,低收入人口受到更多关注。消除绝对贫困的任务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相对贫困的重点区域也集中在农村。有学者指出,90%的相对贫困人口长期分布在农村。目前我国尚没有明确的低收入线划分标准,政策文件多从两个视角对低收入群体进行归类:一是社会政策定义,即实施社会政策时所界定的人群范围,大多指低于低保标准一定倍数(通常为1.5倍)的群体;二是统计调查定义,即家庭收入处于底层20%的人口。发达国家识别低收入群体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以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一定比例(多为40%、50%或60%)为标准;二是以绝对收入方法确定低收入群体;三是以生活水平相对均衡法进行度量。有学者借鉴国际贫困标准制定经验,以可支配收入为主要依据,估算2020年我国农村低收入人口在4000万到1.08亿之间。

第二,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巨大。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虽然我国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不断增长,但农民分化也在加剧。有数据显示,按照收入高低将农村居民家庭进行五等份划分,2019年排在前20%的高收入家庭与排在后20%的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6049元和4263元,收入比达8.46,远高于2000年的6.47和2013年的7.41。若以农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作为衡量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的指标,该值已从2011年的0.45增长至2017年的0.535,长期高于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杜鑫将202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中国乡村振兴调查”(CRRS)数据划分为低收入组、中等偏下组、中等收入组、中等偏上组、高收入组五组,发现各收入组之间的绝对收入差距和相对收入差距均比2010年有大幅上涨。有学者认为,农村经济来源的非集体化和非农业化是农村内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土地流转会显著扩大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因此有必要将土地流转的焦点由效率延伸至公平,加强对其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低收入农户的保护。

第三,城乡发展不平衡。共同富裕面临三大差距,分别为收入差距、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其中,城乡差距尤为突出。虽然乡村振兴意味着城乡关系转向融合发展,但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不平等使得城乡发展不平衡现象依然突出。首先,城乡收入差距大。虽然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相对差距从2012年的2.88倍降低至2019年的2.64倍,但绝对差额却呈现扩大态势,从2012年的15737.4元增加至2019年的26338.1元,扩大幅度高达67.4%。其次,城乡公共服务差距大。计划经济时期确立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造就了城乡劳动力的身份差别,虽然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与户籍身份相捆绑的经济权利区隔,但与户籍身份捆绑的社会权利差异至今依然非常明显。李实等通过2018年住户调查数据发现,城乡在教育投入、医疗投入、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距,其中,城乡人均养老退休保障金的相对差距高达8.59倍,远远超过城乡收入差距。

第四,农村精神文化生活匮乏。共同富裕强调全面富裕,即物质富裕与精神富裕并存。然而,由于以往对精神共富的重视不足,农村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村级层面自发开展的精神文化活动十分有限。一方面,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以及打工经济的兴起,农村居民将更多时间和精力用于生产劳动以赚取物质财富,无暇组织精神文化活动建设;另一方面,随着村委会逐渐成为行政化运作机器,繁重的行政任务使村干部无暇顾及村庄公共活动,这都使得村级层面开展精神文化活动的频率大为缩减,很多村庄甚至完全没有开展精神文化活动。其次,精神文化活动供给与村民需求不匹配。虽然国家明确要求各地加快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强调修建乡村文化基础设施,定期开展公共文化活动,但多地普遍存在基层文化工作流于形式、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群众需求不匹配等问题。最后,村民参与精神文化活动的积极性不高。改革开放后,商品化和市场化的冲击使村民日益原子化,农村精神文化活动的长期缺失或偏移无法重塑村民对集体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带有“差序格局”思维的村民进一步远离村庄公共生活,导致乡村公共性严重缺失。

四、推动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

共同富裕尤为强调全民富裕和全面富裕,然而由于城乡二元结构长期不平等,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面临很多现实条件的制约,这些制约成为推动共同富裕的突出短板。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乡村振兴需重点针对这些现实挑战做出回应,根据资源和力量进行优先排序,梯次推进重点工作的开展。

第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改善贫困人口生活状况是推动共同富裕的必然举措。随着绝对贫困的消除,有关扶贫议题的讨论逐渐转向缓解相对贫困。相对贫困群体主要包含两类对象。一是刚刚摆脱绝对贫困的群体,他们或是社会救助对象,或是贫困边缘户及临时困难户等脱贫未脱困的人口,面临返贫风险高、内生动力不足的困境,针对这部分群体,国家目前已经将其定为重点观测人口,明确了针对他们的保障举措,即设置五年过渡期,通过兜底保障和开发式帮扶为其提供支持,防止大规模返贫现象的出现;二是消除绝对贫困后必然形成的相对贫困群体。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明确相对贫困的具体标准和帮扶手段,但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机制的建议,低收入标准由此成为当下我国正在使用的一种政策目标导向很强的相对贫困标准。然而,针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帮扶机制所强调的仍是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刚性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等重点人群,与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比例型贫困标准和发展型贫困标准相差甚远。有学者尝试将国际标准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构建相对贫困标准,但与相对贫困标准相关的政策制定仍处于起步阶段。在推进相对贫困治理时,需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分阶段推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都是长期工程,缓解相对贫困同样如此,应制定出与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相契合的分阶段目标,进而依照目标扎实推进相关工作;二是分区域推进,我国幅员面积广阔,不同区域的发展基础和发展潜力不同,各地应因地制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相对贫困标准设置高一些,条件较差的地区应追求稳扎稳打;三是多举措推进,相对贫困的缓解同样需要政策保障、能力建设等多项支持手段的协同配合,消除绝对贫困的部分经验可供参考借鉴。

第二,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小农户数量达2.3亿户,占农业经营主体98%以上,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的90%,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可见,小农户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然而,小农户普遍面临在生产、组织和市场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因此,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乡村振兴必须重视广大小农户的根本利益,这是政策多次强调“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原因。从现实层面出发,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存在两种不同层级的衔接。一是形式上的衔接,即小农户在生产、组织或销售的某个环节实现了与现代农业的衔接;二是实质上的衔接,即小农户共享现代农业发展的成果。有研究表明,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存在农户自主联合型、新农人+小农户型、中小规模新农民型、合作社带动型、公司+农户型、市场对接型、城乡对接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型等八种衔接形态,内化于个体型、组织型和关系型衔接机制之中。然而,小农户均在不同程度上处于人格依附和市场依附的状态,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性和不稳定性。因此,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关键是让小农户共享现代农业发展的成果。首先,要注重保护小农户的利益。在小农户与公司、合作社等组织进行合作时,可以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多种模式构建起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以保障合作的长期稳定性,并拓展小农户增收空间。其次,要培育小农户的自主性。可以通过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健全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小农户扶持政策等举措,来增强小农户在生产、组织、销售等环节的能力和话语权。最后,要注重小农户与小农的差异性,发掘小农的优势和特色。可以借助小农所蕴含的自然社会关系,利用小农在特色农业发展、社会信任构建等方面的突出优势,推动小农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第三,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具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双重功能,是维持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组织。农村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享,因此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成为推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乡镇集体经济的崛起与改制、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多个阶段,如今的农村集体经济早已不是共有产权、共同劳动和共同收益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其在组织主体、产权所有、运作模式等方面出现了很多创新形式。然而,从全国层面看,虽然存在一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典型范例,但我国大多数村庄的集体经济仍然非常薄弱,“民富村穷”现象十分普遍。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可以考虑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首先,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筹发展能力。农村集体经济要想发展得好,优秀的“领头雁”必不可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缺乏自主发展能力和发展动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借助基层政府对村级治理任务的安排和治理项目在村域的投放,探索通过治理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路径。其次,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有效解决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明晰、权责不明确等突出问题,是激发农村集体资产活力的前提基础。最后,盘活农村闲置资产。农村集体资产的确权登记只是起点,关键是要将闲置资产盘活,为村级和村民提供稳定及多元的收入渠道。

第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经历长期的城乡区隔发展后,城乡发展不平衡非常明显。一方面,乡村的生产性基础设施落后,人力资本不足,乡村发展极其不充分;另一方面,城乡要素流动面临的市场壁垒很高,出于理性选择的考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会更倾向于留在城市,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在此现实条件下,加强民生保障成为改善乡村发展现状、缩减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策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加强民生保障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是基础性民生保障建设,即加强道路交通、冷链物流、信息通信等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推动乡村发展、优化乡村格局、便利村民生活奠定基础。其次是普惠性民生保障建设,即适时提高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水平,持续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虽然我国2013年以来的农村社会政策在精准扶贫的推动下不断优化,但城乡居民在义务教育、医疗保险、养老保障等方面的社会权利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且社会福利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不足以完全抵消市场因素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因此,很有必要持续加大农村社会政策投入力度,提高农村普惠性公共服务水平。最后是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推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基础要求,围绕重点人群,做好兜底保障工作至关重要。

第五,加强农村精神文化建设。随着大量年轻人外出务工,常住在村庄的大多是老年群体,他们虽然拥有很多闲暇时间,但闲暇生活较为单调,对精神文化的现实需求非常强烈。此外,由于生活环境和受教育水平有限,这些老年群体在思想观念上相对保守,既可能在生活中存在不良风俗和不良习惯,也容易对国家政策和村级规定产生偏差性的理解。因此,出于治理的考虑,同样需要加强村级精神文化建设。首先,要加强党和政府对乡村文化工作的领导。一方面,基层政府应转变过去只注重经济发展的思维,同等重视精神文化建设;另一方面,基层政府要严格把握精神文化活动的方向,宣传有利于村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秩序构建的引领性思想,如倡导移风易俗、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其次,要满足村民的闲暇文化生活需求。农村精神文化建设的组织者应充分了解村民需求,尊重优秀的本土文化,采取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活动,不能将村庄公共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作为上级安排的行政化任务,使其流于形式。最后,要充分调动村民的参与积极性。农村精神文化建设要做到可持续,关键是要培育村庄内生力量有序参与。一方面,应通过动员基层干部、建设乡贤队伍等方式,在村级层面培育精神文化活动的组织者;另一方面,活动的常态化开展需起到教育村民、凝聚人心、促进乡风文明的作用。这样,农村精神文化建设不仅可以给村民带来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而且有利于强化村民公共精神,助推乡村有效治理。

六、小结

乡村振兴战略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布局要求和路径指引,但乡村振兴的实施效果不能只看乡村产业规模、人居环境改善等成果,更为重要的是落脚于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尤其强调全民富裕和全面富裕,换言之,是要让高质量发展的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目前乡村振兴普遍面临农村低收入人口多、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大、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精神文化生活匮乏等挑战。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乡村振兴应将工作重点放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农村精神文化建设等方面。

需要认识到,“乡村振兴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难点和潜力”,因此推进上述重点工作时也必然会遭遇各种困难。但各级政府、村级组织、农民等相关实施主体是扎实推进上述各项重点工作的关键。这些实施主体应始终坚持将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乡村振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是要让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因此一定要避免乡村差距的扩大和乡村分化的加剧,保障乡村发展的和谐稳定。

第一,应加大政府制度保障。乡村振兴作为解决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自提出之日起便成为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与之相伴随的是大量资源投向农村。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围绕乡村振兴的上述重点工作,仍需注重以下两点。一是在制度设置方面,既应常态化应对上述各项重点工作,也应加强容错纠错机制建设,为村庄创新留出足够空间;二是在资源投入方面,既应进一步加强直接用于改善民生保障的资源投入力度,也应加强农民组织化建设和基层治理。

第二,应增强村级组织统筹发展能力。随着国家资源的大量下沉,乡村需要承接的事务不断增多,乡村振兴的方方面面几乎都需要村级组织直接统管或间接协助。这样,切实提高村级组织统筹发展能力尤为重要,这不仅有利于顺利完成上级任务,而且可以在乡村治理、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肩挑”的背景下,有效提高村党组织书记的思想素质和实干能力,是切实增强村级组织统筹发展能力的前提和关键。此外,还可以充分吸纳离退休干部、村庄道德模范等乡贤参与村级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应充分培育农民主体性。一方面,乡村振兴的受益群体是农民,需要农民参与来表达发展意愿;另一方面,乡村振兴的实现必须依靠农民,因此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至关重要。然而,目前乡村公共活动不足,农民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没有得到充分挖掘,导致乡村普遍缺乏公共性,农民对集体的认同感较低。在此背景下,要充分培育农民主体性,首先需要常态化地开展如饺子宴、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培育农民的参与意识,提高农民的组织能力。其次需要给农民赋权,让他们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有发挥的空间。

内容时间: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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