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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社会生活是以健全人为中心的,社会环境的各方面建设仅适合于身心功能完好的人使用。如城市中的公共设施、建筑等,都是按照健全人的尺度和人体活动空间参数考虑来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的。这经常给残疾人造成了无法通行、无法使用的障碍,使残疾人丧失或减少了与其他人发生密切联系的机会,形成一个不适合残疾人生活的外部环境,实质上是部分地剥夺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
无障碍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残疾人权利公约》属于国际法范畴,无法在国内直接适用;而《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在内容上均可归属于行政法律部门,并未赋予残障者和其他存在无障碍环境需求的主体任何民事权利,无法应对现实中不断出现的关于无障碍环境的民事案件。无障碍环境对于使用者意味着一种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无障碍环境权不仅是宪法权利...
随着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生效,障碍者的就业权利被给予了新的关注。为推动智力和发展性障碍者的支持性就业在中国的发展,实现智力和发展性障碍者的就业权利,一些中国成年心智障碍者民间服务机构开始了有关支持性就业模式的探索。本文包含支持性就业的基本理论,在我国实施支持性就业的民间尝试,以及这些先行探索在实际执行中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和对未来中国支持性就业发展的启示...
中国法院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存在不少薄弱环节。30个样本法院清晰呈现出无障碍坡道、无障碍电梯、无障碍洗手间的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配备以及轮椅席位的提供五个方面的问题。要提升法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应大力进行无障碍宣传,普及无障碍理念,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体系,强化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
在社会模式之下,保障残障人士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就需要改变周围有障碍的社会环境和歧视性的社会态度。办理银行业务时,面对保守、面对无知、面对忽视,我们也抛砖引玉,提出几点对策,以期能让银监会和银协在制定前述规范性文件时的良苦用心真正落到实处。
直到今天,社会上仍然普遍存在对身心障碍者的偏见与误解,这些偏见与误解根植于我们的脑海而我们可能浑然不知。之所以如此,一个关键原因是来自身心障碍者与身心健全者的差异,这些差异表现在外形以及肢体、器官的功能上。这些不同点导致一般人站在本位的观点看待身心障碍者。若可以用一个新的视角重新看待彼此的差异点,将有助于增强身心障碍者的自我认同以及消解一般人异样的眼光。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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