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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官办慈善组织改革,学界一般认为应以去行政化为起点。而所谓去行政化改革,普遍的理解是官办组织应脱离体制,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体。这种观点认为,官办组织不去行政化,就没有活力,不适应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要求。既有体制束缚了官办组织活力的发挥,所以要将改革的重点放在去体制化上。所以,去体制化便为去行政化之要义。
在第四章中,我们探讨了官办组织改革的问题。在这一章中,我们会把目光对准民办组织,讨论民办组织改革的问题。
慈善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慈善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在公共性、公益性、公信力等方面更具优势,在募集款物、提供专业服务以及整合资源方面能够发挥独特作用,其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有助于构建多元共治的应急治理体系,对提升全社会的应急治理能力有显著作用。《慈善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运行的主要载体,也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慈善组织具有广泛的普适性,能够解决许多政府难以顾及的问题,并与政府形成一种合作、互补、共进的关系。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等编《转型期慈善文化与社会救助》,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第32页。所以,全面考察慈善组织的发展概况、实践活动,对了解特定历史时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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