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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穷尽“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应然范围,必须将“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置于“行政过程+权利义务实际影响”而非“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模式,彻底消除一些理论观点和司法个案强加于条款之上的最终性、实体性、确定性、已然性、直接性、显明性等“法外要求”,并在其与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之间保持应然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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