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契约主义在有关“人”的这一前提下,都无一例外地把它想象为同质化的个体。由于剥离了人际异质性,包括这两大流派及其相应的权利观在内的西方近代以来的权利理论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偏狭性。阿玛蒂亚·森提出的能力概念和权利存在紧密联系,它是一个强调人际间异质性的关系性概念,由四个相互区别而又紧密关联的词构成,包括“能力”和“功能”这一对核心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功能的n元组合”和“能力集”。这一概念架构支持一种宽广的权利基础,将权利的消极维度和积极维度同时包含进来。能力聚焦于“一个人能够做或成就的有理由珍视的事物的一系列实质机会或自由”,它提醒人们不仅要普遍追求体现为实质自由或机会的“能力”,同时还要追求能力的实现,即通过“功能性活动”表现出来的结果状态。在这个意义上,能力理论本身就蕴含着权利的实现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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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骏:董骏,重庆文理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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