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危机是指因慈善信托受托人严重违背受托义务或者慈善信托制度设计不合理或运行机制不健全而造成慈善信托难以稳定运营的状态。上海“小希望之家”纠纷案和美国伯尼丝信托系列诉讼案即为典型案例。就慈善信托的法定救济而言,我国慈善信托救济权主体主要是信托监察人,现行法应当将信托监察人由任选规定修改为强行规定,同时还应该赋予慈善信托受益人一定的救济请求权;在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时,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地有效救济措施;受益人撤销权规则与受托人的替换、辞任、空缺填补、共同受托人空缺填补规则,亟待完善。就慈善信托的意定救济而言,我国慈善信托可以柔性引进信托保护人制度;委托人保留修改权和撤销权应慎重规划与设计;信托文件最好能提前约定受托人替换、增加、辞任、空缺填补、共同受托人空缺填补的规则。就慈善信托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在当前中国,慈善信托危机的解决主要靠行政监管机构的裁决和法院的裁判解决。我国法律应该:合理充实民政部门的调查权和强制权;明确规定信托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明确民政部门和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提起慈善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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