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很多区域将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的选择权放置在村集体层面,村集体改制的方案也因此呈现很大差异,但我们还是发现在同一区域内的这些村集体的改制方案有一些相似的特点、共享一套相似的原则。在那些由地方政府掌握着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选择权的区域,地方政府也不是一意孤行地选择一种完全脱离地方实际的改制方案,特别是股份合作制改革需要村集体以及村民合作的情况下,民间社会的“理”成为约束地方政府行为的重要社会规范。在这里,民间社会的“理”就是关于社会对集体资产起源的认知,甚至有可能一个地区的地方政府与民间社会共享同一套对集体资产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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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龙:金文龙 上海大学博士,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讲师,中国社会学会经济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理事;主要从事经济社会学、组织社会学相关领域的研究。在《学海》等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项、其他项目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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