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古今中外,无论什么性质的国家,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都会遇到诸如劳工疾病、伤残、失业、养老等问题,都会遇到国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这是一个普遍现象。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从发展历程看,社会保险法起源于西方,它的形成与国家产业结构、社会政治结构变化等密切相关,是西方社会工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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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少祥:安徽宿松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曾任法学所培训中心主任、社会法室副主任等职。主要社会兼职:中国社会法学会理事、中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公益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残联精神孤独症工作委员会委员(兼法律组组长)等。先后到美国、加拿大、南非、荷兰、德国、瑞士等国做访问交流,参加过多项法律法规的起草或修订工作,主持过多项国家级重点课题研究,出版《我给牟其中当律师》及文学作品若干,主要学术专著为《弱者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弱者的正义——转型社会与社会法问题研究》、《中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解析》,在《政治学研究》、《中国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等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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