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民自治的四项基本内容,村民自治法律制度亦可以相应地分为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法律制度、村民自治民主决策法律制度、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和村民自治民主监督法律制度等四个方面。在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我们不仅要尊重多数人的民主决策,还要考虑到少数人的利益可能遭受侵害的特殊情况。对村民自治多数决衡平的探讨主要从村民自治的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权利救济四个环节展开,在选举环节需要照顾到特殊人群;通过村民会议制度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达到决策环节的衡平;综合运用私力与公力救济来达到权利救济环节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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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民: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曾赴美国爱荷华大学法学院访学。兼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省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学、农村法治问题。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农村建设中的村民自治权研究”、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农村法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以及横向委托项目10余项。出版专著《中国村民自治权研究》《法治“三农”》和《人民币区域化法律问题研究》等,在CSSCI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中国农地发展权利益协调机制研究》等50余篇。专著《中国村民自治权研究》获福州市第九届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讲的“法学专业创新创业训练与素质拓展(送法下乡)”课程获福建省一流社会实践课程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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