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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大学生受教育权自力救济各样态的数量及百分比
所属图书:人权研究(第二十二卷)
出版日期:2020年3月
关键词:
大学生受教育权自力救济研究

问题的缘起

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救济路径不唯有公力救济一途。从纠纷解决机制的分类来看,存在着公力救济、私力救济、自力救济、社会型救济的四元划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往往私力救济与自力救济容易混淆,但私力救济与自力救济的论域是显著不同的。私力救济往往依靠私人力量且伴随着强制、威吓、胁迫等反法治因素,亦即私力救济大多表征为当事人不通过法律程序自行解决争执。自力救济是一种双方在共同规则之下,以共同正义为目标的救济形式,自力救济最为显著的特点是两造性、法治性,且伴随着对话或商谈。参见徐昕《论私力救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第二章;贺海仁《自我救济的权利》,《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救济权有陈述权、申辩权(在高校对大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行使)、校内申诉权(向高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校外申诉权(向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司法救济权,这五种救济权。前四种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救济权参见现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第60条、第62条。除了陈述权、申辩权以外,其他救济权都必须有中立性的第三者介入,即其他救济权都是一定意义上的公力救济。相比于其他救济权,大学生陈述权、申辩权最为显著的特征是没有中立性的第三者的介入,换句话说,大学生陈述权、申辩权的行使过程,完全没有借助“他力”。大学生面对高校可能不公的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能够和高校进行理性商谈、积极辩论,使得在过程上展现出大学生对高校行政权力的抗辩,在最终结果上增强可接受性。季卫东教授在论及行政程序时,也曾指出:“在发展中国家,行政过程中目的的普遍化是一种不可遏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