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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万余篇学术报告,超过8.5亿字
覆盖832个重点贫困县14个连片特困区
调研基本情况
(一)调研的背景和意义
1.西部地区法治发展是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如何构成、法治发展呈现何种特性,取决于该国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具体国情和发展道路。不同国家法律传统、政治制度和立法体制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世界法律体系、法治发展状况的不同和多元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代中国人民选择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与基本国情相适应,中国宪法和法律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呈现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结构特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2011年10月27日。。因此,在法治统一的旗帜下,东部、中部、西部等社会经济行政区域的不同,决定了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的独特性。作为规制主体行为尺度的法律,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反映人们的想象、信仰、好恶、情感、偏见以及特定文化,而这些都会影响区域法治发展,就西部地区而言就表现出“西部特色”。
中国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西藏、新疆、内蒙古等12个省区市,疆域辽阔,人口稀少,是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全国尚未实现温饱的贫困人口大部分分布于该地区。在目前我国已认定的55个少数民族中,有将近50个居住在西部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
中国西部地区法治发展相对于中国整体法治发展而言,反映出以下特性:一是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决定了现代法治所必然依附的社会物质条件贫乏冯玉军:《西部大开发的法治研究视野》,中国法理网,2012年1月28日。。具体表现为西部地区法律专业人员的紧缺、流失和断层。经济欠发达、生活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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