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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定理的讨论。这些讨论大体上以置盐信雄和森岛通夫的证明为基础。相对而言,森岛通夫的证明要更加的全面和充分,在某种程度上也更加的简单明了。因此,本文就以他的证明为例,说明现有证明的基本思路及不足之处。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核心要素,但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使得我国刑事庭审的功能被虚化。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模式下,案卷笔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滥用,对于公诉方移送和当庭宣读的案卷笔录,法官一般不会质疑甚至还会优先予以接受,并以此作为裁判审理的依据。案卷笔录的滥用导致法庭调查、法庭质证等程序流于形式,为了恢复法庭审理的司法公正,有必要对案卷笔录的证明力...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的,在反“差别待遇”和反“差别影响”歧视案件中,均要遵守的举证责任原则——“三步举证法”的第一、二步,只是意在促使被告在诉讼伊始就披露其在“雇佣自由”原则下本有权不告知原告的拒绝聘用或解雇的理由。更重要的是,它的本质仍是“原告主张、原告举证”,并让原告承担了最难的第三步的举证责任及最后的说服责任:原告证明被告其实是在歧视驱动...
侵权人注册了与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在注册后跨类别使用,同时在营销过程中故意虚假宣传,造成与驰名商标的混淆,诱导消费者误认,其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后,被告之一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件涉及的侵权行为包括注册商标相似、扩大注册商标使用范围、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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