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救助

民政部:住房救助的审核审批有制度规范的保证措施和监督措施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2-28

  在28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回答记者关于社会救助资金监管问题时表示,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资金分配、申请流程审批、发放管理、审计、追责”等五个方面,其中,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范的八项救助制度,其中住房救助是实物保障为主,这在住房救助的审核审批、实物分配和资金使用上,也是有制度规范的保证措施和监督措施的。

  [李立国] :我接着回答关于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问题。各级政府筹集、投入的社会救助资金是巨大的,因此要切实管理使用好社会救助资金,把它用到社会救助对象身上,使社会救助对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也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有规定、有要求的。

  一是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上级补助资金一般都是预拨和及时下拨到下级财政,到县以下投入实际的分配使用。

  二是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在申请流程和审核审批程序中,要进行所在社区(村居)的公示,保证对象审核、审定的准确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三是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一般都是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只有交通不便、偏远地方、没有设立金融机构的才是现金发放。但对现金发放也采取严格的发放管理程序和监督程序。

  四是对社会救助资金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社会救助资金不流失,使用上避免弊端。

  五是《办法》中还规定了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的责任追究条款,如果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尽管我们不断的从制度建设和操作程序上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但是在基层的操作管理中依然存在个别漏洞,也还存在着“关系保”、“人情保”、“搭车保”等个别问题,民政部门和其他社会救助部门对于存在的错用社会救助资金的问题,过去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今后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更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以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好,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好。

  同时我在这里也需要说明一下,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范的八项救助制度,其中住房救助是实物保障为主,这在住房救助的审核审批、实物分配和资金使用上,也是有制度规范的保证措施和监督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