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

规范医疗救助政策的几点建议

来源:山西民政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19

  近年来,医疗救助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修补,但其实施效果始终与民意需求存在偏差。主要体现在:救助对象范围并非民众所愿;医疗救助比例不科学;医疗救助起付线、封顶线和医疗救助在所患疾病病种上的刻意限制与民意有出入;医疗救助工作存在“走形式”问题。

   一、医疗救助观念不接“地气”导致救助对象范围不恰当。医疗救助是专项救助,所解决的问题是医疗困难,但在各级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规定中,其含义始终没有突破生活救助观念的局限,其工作任务仍是生活兜底的延续,并非医疗兜底,这与广大民众对医疗救助的期待大相径庭。受这种错误观念的影响,现行政策的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已偏向于生活救助的意图,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意见”)中这样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这显然是生活救助上的延续,医疗救助特征只在其次。

   二、各级民政部门层层限制导致医疗救助政策“走调变味”。从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重点对象看,在“医疗救助意见”中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在具体实施中,一些省市却对此规定进行了扩展,将“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优抚对象”列入重点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扩为三种,医疗救助政策最终就被执行为生活救助政策和军人优待政策;从医疗救助的办法上看,在“医疗救助意见”中这样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但一些省市却对重特大疾病病种加以限制,使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大幅缩水,含金量明显降低。

   三、医疗救助落地政策刚性过大导致具体实施部门“骑虎难下”。国家医疗救助政策通过省市层层限定,最终由县市民政局执行,但落地政策刚性过大,几乎没有任何弹性。主要表现在:县市民政局必须保证两种或三种重点救助对象(如上条中所称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优抚对象)享受优惠性救助(不设救助起付线,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等等),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医疗救助必须按非重点对象对待,受救助起付线、规定的救助病种和低于重点对象的救助比例的限制。面对这种不公平的救助办法,县市民政部门动弹不得;各级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的形式要求苛刻,要求有参保参合资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大病关怀救助、医前救助等多种形式,还要求“一站式结算”,在医疗救助资金上却严重不足。这使得县市民政部门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既要承受上级的各种刚性要求限制,又得承受资金不足限制,他们在医疗救助工作上已骑虎难下,只能被动工作并进行一些形式主义的粉饰。

  医疗救助是专项救助,尽管民间医疗困难类型很复杂,地方之间也存在差异,但也并非不可捉摸,只要不和医疗救助以外的其它情况(如生活问题、优抚问题等)交织到一起,国家完全有能力厘清医疗困难类型,完全能够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救助政策原则。为了尽快结束这种不切实际又远离民意的工作状况,为了彻底消除五花八门的医疗救助政策差异,建议在国家制定医疗救助政策的原则下,将医疗救助交由政策落地部门一手掌控。

  (一)医疗救助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对救助工作的考核与监督由省市民政部门完成。要在国家制定医疗救助政策的前提下,减去省市民政部门等中间环节对政策的细化和添加,将医疗救助政策的具体化完全交由县市民政部门来办理,让其在医疗救助政策上与国家政策直接对接,使之能够大胆地结合当地财政状况、经济状况、社会保障状况,对国家医疗救助政策进行直接细化,这样既不受中间环节的政策干涉,又有承揽医疗救助的直接责任。省市民政部门要制定考核办法和监督机制,对县市医疗救助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和监督,对救助面的高低、救助比例的大小、救助效果的优劣等进行认真的考核和监督。

  (二)国家出台医疗救助政策要进行低层论证,给政策落地部门足够的工作弹性。国家在出台医疗救助政策前,要广泛征求各类群体、基层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对医疗救助规定进行慎重修订,要通过试点实践检验政策的优劣,经过从上到下再从下到上的多次反复,使之基本符合甚至完全符合民意和基层操作的要求;要给政策落地部门足够的工作弹性,不要在救助比例、救助起付线、救助封顶线上进行具体限制,不要刻意限制医疗救助疾病病种和强调医疗救助的形式,让他们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大胆的医疗救助选择。

  (三)医疗救助要体现政策的针对性,堵死变通操作的各种通道。要让医疗救助以专项救助的“身份”进行运作,阻止生活救助政策、优抚政策裹挟到医疗救助政策中执行,民众在生活上遇到困难要进生活救助渠道解决,优抚对象问题要进优抚政策渠道处理,医疗救助只需解决医疗上的困难就行,不必贪婪到生活困难和优抚问题的解决上;对低收入家庭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设置相同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封顶线和救助比例,不能让低收入人员吃不到低保又享受不到医疗救助政策;要取消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重点对象身份,他们如在医疗上遇到困难,按正常的医疗救助程序参与即可,在医疗救助政策上不必“另眼看待”。

  (作者单位:太谷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