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

大病网络众筹,爱心该如何安放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06

  大家谈:每一分善意都值得呵护

  ——大病网络众筹,爱心该如何安放(上)

  近日,民政部表示将积极引导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健康发展。网络众筹中发布虚假病例、随意修改额度等现象,给一些求助画上问号,更令许多爱心望而却步。一个充满爱的社会,既需要激发更多人的善行,也需要珍惜公众的善心。本期大家谈,我们选刊三篇读者来稿,聚焦慈善问题,凝聚爱心共识。

  ——编 者

  善待珍视,让爱心良性循环

  方瑞鸿

  我是一名高三学生。父亲在去年11月初被诊断出白血病,护士站的公示栏一度写着“病危”。再三考虑,我的母亲在今年1月于众筹平台上发起了求助,捐款人数竟有1500多人,总共筹款金额达到了12万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治疗费用压力。

  当我看到身边的同学、朋友、老师捐款的时候,感动不已。我的母亲对我说,一定要记住每个人的恩情,将来尽自己所能回报;对社会上给予的爱心,我们也要在将来回报给社会。我时刻牢记母亲的话,因为这样才能不亏欠自己的良心,也让爱心良性循环下去。当然,我也看到了一些发布虚假病历、拿着捐款跑路的新闻,但这些反面案例更坚定了我传递爱心的责任。

  爱心没有大小之分。我希望整个社会能够充满温暖,而不必经历看见老人跌倒不敢扶、看见有人求助不敢捐的人性考验;我希望有爱的人们继续传播爱、呵护爱,拯救需要帮助的人。善待每一颗爱心,珍视每一份情感,这是对善良人们的最好回应,也是对投机之人的有力回击。

  救助渠道,众筹不该是唯一

  庄永明

  从大病众筹引发的讨论来看,继续完善、加强监管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不过,更需要我们重视的是,当家庭面临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时,尽管几乎“零门槛”的众筹发挥了一定救助作用,但是,有关部门也要对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多加反思。如何让更多救命药纳入大病医保,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如何构建社区互助机制,更好地为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如何完善社会救助兜底工作,减轻重特大疾病家庭负担?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要多管齐下、多向用力。比如,有的地方打出综合救助“组合拳”,民政、教育、卫健等部门一起用力、综合施策,为形成帮扶合力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再比如,针对扶贫领域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国家已经建立起大病集中救治、重病兜底保障机制。从这个角度来说,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拓宽受助途径与救助渠道,从根本上提升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病人才能更从容,爱心人士才能更安心。

  求助信息,平台当有硬标准

  赤 青

  我是一位媒体人,这些年做过一些病患家属“花式求助”的报道,比如“婚纱妹”“米老鼠婆婆”等等。通常来看,通过新闻提高曝光度之后,社会上帮助他们的人会多出不少。然而,向陌生人求助其实并不容易。一些人可能情况更加紧急,但因为没有“创意”、缺少关注,就很难得到救助。

  众筹是个新提法,但不是个新事物。与媒体报道相比,大病网络众筹的优势在于,提供了一个新的救助渠道,可以帮助那些不会、不愿、不能“创意求捐”的家庭。但劣势也很明显,这种方式并不能保证媒体公开报道所具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种公信力要靠严谨的调查和核实。媒体发布的新闻要求客观真实,众筹平台发布的信息也应得到确切保障。

  

 大家谈:让救助事业行稳致远

  ——大病网络众筹,爱心该如何安放(下)

  关于大病网络众筹的讨论还在继续,但规范网络众筹行为已经成为广泛共识。本期大家谈,我们邀请三位专家学者,从制度、监管、创新等方面探讨如何呵护爱心、守护善意。

  ——编 者

  加强治理,综合施策

  赵小平

  大病网络众筹产生争议,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如何提升平台审核水平上。比如,建立专业团队审核、大数据智能风控、签署自律公约等。然而,仅关注这些,还无法从根本上消除骗捐、诈捐现象,因为大病网络众筹不只是技术问题,更是治理问题。

  从长远看,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儿童大病医保、贫困群众医疗等特殊群体的保障,这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的根本之道。其次,由于个人救助属于赠与行为,不受慈善法调节,网络众筹容易导致救助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应引导和鼓励公众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利用更科学更公平的制度机制选择需要帮助的对象。最后,也不能因噎废食,网络众筹对于需要紧急救助的个人或家庭来说更为便捷高效。这就意味着,应当加强治理思维,在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培育发展慈善组织的基础上,加强大病网络众筹的制度建设。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公益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依法监管,规范行善

  张凌霄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个人求助是指个人因自身或家庭成员出现困难,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求助的行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发起求助的个人资质,但对于互联网服务平台来说,需要履行法定义务,做好风险提示,明确告知公众个人大病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信息真实性由发起人负责。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个人大病求助规模较大,平台审核甄别力量有限,家庭财产状况核查比对渠道匮乏,信息公示的环节往往被虚置。

  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约束。对求助发起人而言,个人求助虽然没有纳入慈善法律体系监管,但属于民法总则、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调整范围。如存在恶意筹款等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捐赠者而言,对个人求助进行网络捐款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附义务的赠与行为,捐赠者的捐赠是附带条件的:求助者所有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所有的捐赠款项都应用于治疗或指定目的。如果个人求助者违反了以上条件,捐赠者则有权撤销捐赠,并追究个人求助者的民事责任。

  (作者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

  创新模式,守护信任

  骆振心

  无论是募捐还是众筹,这些社会救助形式都依赖于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模式。这些帮扶方式属于事后救助,对救助双方没有硬性约束,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存在风险隐患。

  社会救助有多种渠道,只有在制度设计上守正创新,才能有效守护信任,呵护善意。目前,业界正在探索以互助机制为特征的事前救助,既可以防止投机行为和捐赠过度,又兼顾科学性和公平性。比如,有平台利用信用评估、健康协议、互助规则等方式,尝试解决救助双方的信任难题;有机构使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设计更加合理的捐助体系,精准调配互助资源,为慈善事业打开新的发展空间,等等。可以说,只有不断创新社会救助模式,持续优化救助手段,才能为公益事业注入发展动能,安放好每一分爱心和善意。

  (作者为亚太智库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