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

甘肃省着力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照料服务水平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9-06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甘肃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冲刺清零部署要求,近日,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照料服务的通知》(甘民发〔2019〕89号)(以下简称《通知》),着力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责任不落实、服务保障不到位、生活条件差、环境卫生差、精神面貌差、住房不安全等突出问题,更好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全面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照料服务水平。

  《通知》要求,要立即开展摸底评估。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切实摸清对象底数,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供养范围,不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及时退出供养范围,做到不漏一户一人;切实摸清自理能力底数,依据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逐人开展自理能力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准确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并做好动态管理;切实摸清需求底数和服务底数,要结合冲刺清零,对所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吃饭、穿衣、铺盖、取暖、用水、用电、卫生、环境等状况进行排查,建立问题台账,逐一制定整改措施,根据照料护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需求清单,并逐项销号解决。

  《通知》强调,要切实解决生活困难。各地要加强资金统筹,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以县为单位,通过政府采购发放实物的方式,为所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发放并更换衣物、床单、被褥,配发煤炭等生活必需品,有效保障基本生活,切实消除视觉贫困。采购实物资金来源为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省级补助资金和市县配套资金。各地要按照相关采购规定,切实完善发放程序,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务必于9月底前落实到位。

  坚持“自主选择、托底供养”的原则,确定照料护理方式,动员鼓励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特别是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入住集中供养机构;对居住在彩钢房、已标注危房等不安全住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有安全住房的必须立即搬进安全住房,没有安全住房的必须立即送往供养机构集中供养。对集中供养意愿不强烈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妇联组织、具有服务功能的合作社、监护责任履行到位的监护人、农村剩余劳动力等提供照料护理服务。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具备照料护理技能的留守妇女、单亲母亲积极参与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务必于2019年9月30日前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照料责任工作机制和购买照料护理服务工作机制。制定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卫生清扫、衣物换洗等具体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权利义务等内容,出台具体的照料服务考核评价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以县为单位统筹使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补贴资金,切实提供照料护理服务,进一步发挥照料护理补贴资金效益。

  各地要重视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患病就医需求的保障,对入院治疗须支付押金但个人缴费存在困难的,经调查核实后可通过临时救助予以解决,并协调解决入院治疗问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救助供养经费不足的,可通过临时救助予以解决。

  《通知》强调,要全面落实监护责任。各地要以县为单位统一规范、全面签订监护协议,监护协议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困人员、监护人各方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对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要及时更换监护人。

  要严格落实定期走访探视制度,完善定期走访探视记录台账。乡镇领导和包村干部每月走访探视不得少于1次,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在基本生活、日常照料、住房安全、疾病治疗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各级妇联落实好“巾帼暖人心”活动,乡村妇联主席、执委要定期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妇女、儿童走访探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要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居住环境及个人卫生整治。靠实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督促具备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天必须打扫环境卫生和清洁个人卫生,对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购买服务定期开展卫生清洁,确保其居住环境和个人卫生整洁干净。

  《通知》要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弘扬传统美德,积极营造人人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妇联要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此项工作,对工作不推进、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要通过发通报、实地督办、进行工作约谈等方式推进工作。同时,及时总结上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有推广意义的可在全省借鉴推广。从9月起,各市(州)于每月30日前将本市(州)工作进展情况按月上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省财政厅社保处、省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