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来源: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12为进一步健全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共享发展理念为统领,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从基本原则,对象认定,供养内容,供养形式,供养标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申请审核审批,终止条件,资金筹集管理,供养机构管理等方面,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进行了规范。
《办法》从提高制度精准性出发,对以往农村五保供养内容、供养形式、供养标准等进行了创新和突破。在救助供养内容上,明确了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住房保障、照料服务、疾病治疗、精神生活保障、教育救助、办理丧葬事宜等供养服务内容。在救助供养形式上,要求以自愿选择救助供养形式为主,进行分散供养和机构集中供养,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在救助供养标准制定上,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农村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办法》还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作出了具体规定,厘清了制度边界。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更好地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更好的维护特困人员基本权益提供了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