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辽宁省农村社会救助发展对策

来源:中国减贫研究数据库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1-01

  (一)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缩小城乡救助水平差距

  辽宁省城乡社会救助依然呈现二元发展状态,城乡社会救助水平依然有较大的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亟须提高,应该加大力度提高辽宁省的农村社会救助水平,缩小城乡救助水平的差距,逐步实现城乡救助一体化。根据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辽宁省在农村社会救助方面还有加大投入的空间,应该增大其在社会服务总支出中的比例,把农村社会救助事业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重点项目推进。

  (二)丰富救助内容,补充儿童救助

  现行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往往仅能保证受助者的基本衣食,对于不同类型的受助者也很少给予特别的救助,忽视对贫困家庭中儿童的救助。辽宁省应该将农村贫困家庭儿童的救助在社会救助的内容中补充进去,对于儿童的营养、基本生活用品进行补贴,对农村贫困家庭的失学儿童进行补贴,并且在救助制度中强制其父母保证孩子正常上学,逐步建立一个完善的贫困儿童救助体系,让农村贫困家庭的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和发展。辽宁省还应该逐步开展多项救助内容,同时加大力度完善农村医疗救助水平,让受助者的教育、医疗、营养等多个方面的困难都可以得到解决。

  (三)注重贫困群体工作能力培养,在社会救助政策中适度加入工作要求

  若想真正为农村贫困群体脱贫,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贫困地区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多引入第二、第三产业以增加农村贫困人口的就业渠道和就业机会。另外,还应该提供工作能力培训等相关社会服务,让社会救助的受益群体可以可持续地维持生计,逐渐依靠自身脱贫致富。同时,应该借鉴国外的社会救助经验,在社会救助政策中适当加入工作要求,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人为他们创造就业机会,要求他们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才能够领取社会救助金。这样不仅可以将救助的重点更偏向于无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还可以锻炼农村贫困群体的工作能力。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在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中往往只能看见政府的身影,社会组织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我国政府应该适当地鼓励建立一些具有社会救助作用的社会组织,同时让他们适当地参与和监管社会救助的过程。对于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应该鼓励其账务公开、救助过程公开,增加这些社会公益组织在社会上的可信度,发挥其在社会救助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社会组织发挥其优势,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在社会救助上的不足和缺陷,能更好地达到社会救助工作目标。

——摘自《2014年辽宁经济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