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河南省城市流动人口中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的对策建议

来源:中国减贫研究数据库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3-01

1.转变观念,建立正式的社会救助制度

  要转变对于穷人的看法和态度,不能简单地把穷人的贫穷归结为个人原因,也不能把救助穷人单纯地看做是增加政府和社会的负担,而应看做是政府和社会的应尽之责,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客观需要。现代的社会救助制度则应强调是一种固定的、经常性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必须实现主导观念从人道到人权的转变,建立客观、系统的现代救助制度,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2.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基本生活权益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适时进一步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尽快制定河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扩大救助覆盖面,将虽没有流浪乞讨行为,但因各种原因已经处于生活无着境地的求助人员都列入救助对象,积极予以救助。明确救助管理制度的定位,建立起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就业帮助、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协调联动关系。应把救助管理制度建设成为面对所有流动人口进行社会救助的“总入口”,所有遇到突发危急情况需要救助的流动人口都可以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由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后,按照应该救助者的情况分别给予所需救助,无法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救助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将求助者转至其他政府部门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机构,给予不同类型的救助和帮助。

3.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参与机制

  要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慈善团体、宗教组织和广大市民,通过义工服务、捐款捐物、告知引导和直接救助等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救助工作。要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支持、参与救助事业,建立有效而又稳妥的社会化参与机制。民政部门要从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殊需求出发,逐步探索全方位、多层次的救助方式,丰富救助内容,实施人性化的救助。除日常救助外,要针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进行必要的物质帮助,特别是积极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特殊救助,争取逐步步做到“分类救助,按需施救”。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4.制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具体政策

  要针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保护性和约束性的救助服务、治疗管理方面的工作程序及工作标准和工作措施,推动工作的规范化,体现社会的温暖。同时要强调建立乞讨人员倒卧街头的危重病人救治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工作程序,疏通经费渠道。

5.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从源头上解决流动人口问题

  加快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以保障贫困人口的最基本生活;同时加大扶贫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引导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在城市,应当逐步给予符合相关条件的进城农民以市民待遇,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降低他们在城市就业的门槛;而当他们失业或陷于生活无着时,纳入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的覆盖范围。在此基础上,全省应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医疗、工伤、教育、养老保险等各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各种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起公正、积极、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

——摘自《2007年:河南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