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21世纪城乡社会救助的发展趋势

来源:中国减贫研究数据库 作者: 发布时间:2003-09-01

  社会救助的发展思路必须明确,即救助对象为城乡贫困居民,救助主体为政府和社会,救助形式为各种资源提供,救助目标为保护和发展,社会救助制度必须在资源积累的良性循环中实现可持续性,保障贫困群体享有足够的生存空间。

1.城乡社会救助共同发展

  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制度的“社会排斥”和“边缘化”等问题越来越受到研究者的关注,因为,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目标不仅在于保护弱者,解决贫困,其重要意义还在于运用救助这一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救助不能忽视城市或乡村社会中的任何贫困群体。在我国许多地方,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不仅在城市开展,在农村的探索也绝不能间断。内容包括探索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

2.救助内容不断丰富,注重实现综合救助

  在救助过程中,除对低保对象发放生活救助金以外,还要照顾到被救助对象的不同需求。既要有侧重地进行不同分类,又要考虑到不同对象群体的多层面需求。同时,只有区分出不同类型的救助对象,制定相应的救助条件和标准,才有可能使各种社会资源得到最充分、合理的利用,避免因救助过度形成依赖群体或因救助不足导致效用丧失,影响社会救助的制度化进程。

3.通过政府及其他力量共同作用,实现社会救助的可持续性

  在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中,政府必须与其他社会力量共同作用,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第一,政府要为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提供决策支持,加快立法进程。第二,要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的贫困,向贫困人口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加大对特困人口的扶持力度。第三,注重对救助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包括对资金划拨过程、资金使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对救助申领、审批程序的规范化管理,其目的是杜绝权力腐败,切实维护城乡被救助者的合法权益。强调政府“有所不为”,就是避免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使社会力量有更大的施展空间。第一,政府要适时让位,鼓励非官方的、非营利组织(如医疗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就业服务机构等)参与城乡社会救助,给这些组织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一旦发展成熟,应允许其参与该项事务的公共管理。第二,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后,应当允许基层自治组织独立管理自己的事务,在确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形式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第三,要充分考虑地域、文化的特殊性,以及家庭资源、社会互助资源的存在,不能不顾自身条件盲目扩大覆盖面,更不能搞全国“一刀切”。

——摘自《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