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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河北省民政厅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22

河北省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的《河北省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动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河北省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面落实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工作,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推行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的实施方案》,强化动态管理,推动各级扎实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确保到2020年全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两线合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坚持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将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清退;坚持社会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工作一体推进,实现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持续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坚持各类救助资源统筹,形成兜底脱贫攻坚整体合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全面推行“阳光救助”,保障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三条 各级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村(居)委会和驻村工作组要切实履行协助职责,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借鉴外省先进经验,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街道)配置2-3名社会救助专职人员,3万人口以上的配置3-5名社会救助专职人员;采取从“两委”班子成员中聘任的形式,在每个村(居委会)配置1名社会救助专管员。8月底前,省民政厅、财政厅制定《河北省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办法》,就各级财政出资比例、招聘人数、职责、待遇、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乡镇(街道)经办人员、驻村干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政策执行能力。

  第五条 各地要适应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持续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实行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2016年各地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2855元/年以上,2017年至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同步提高,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地方低保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

  自2016年起,每年9月份,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下一年度扶贫标准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低保标准的有关规定,印发《全省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的指导意见》。

  各市根据省《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于10月底前印发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文件。各市调标文件于11月15日前报省民政厅备案。

  县(市、区)根据市级调标文件,结合本地实际,于12月15日前完成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工作,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新标准自下一年度1月起执行。

  各地调整农村低保标准时,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适当调整城市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最低标准。各地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六条 各级要依托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民政、财政、扶贫开发信息互联共享平台,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动态监测管理。

  2016年至2020年,每年3月中旬,各级民政、财政、扶贫开发部门根据精准兜底脱贫工作需要,采取电子输导方式交换有关数据。民政部门向财政、扶贫部门提供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信息数据;扶贫部门向民政、财政部门提供上年度脱贫人口、新返贫人口、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等信息数据;财政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上一年度社会救助资金结余等信息数据。

  第七条 各级要依托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年内实现民政与扶贫、公安、人社、住建、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保险等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提高核查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效率和精准度。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核算贫困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强农惠农生产性补贴、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优待抚恤金,以及教育、计划生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核减。

  第八条 各地要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每年组织一次集中核查活动,做到社会救助对象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2016年3月至8月底,省民政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面提升救助工作水平实施精准兜底脱贫活动”。2月底前,省民政厅印发专门通知,明确活动目的、主要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对这项活动作出周密部署。各地要按照省民政厅的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2017年至2020年,县(市、区)每年3月至5月底组织开展一次核查活动,全面复核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以下家庭或人员重点核查:上年度已经脱贫的;新返贫人口中尚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的;因年老、身患重病、重度残疾等因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有一定收入的;法定赡养义务人有赡养能力的;享受低保群众有异议、有反映的。

  县级民政部门依据核查结果,对已经脱贫、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予以清退;对因年老、身患重病、重度残疾等因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新返贫且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充分享受低保政策,足额领取低保补助金后,家庭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对需要医疗救助的,按政策给予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评议和公示程序,做到公开操作、阳光运行、公平公正。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低保工作中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主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懒政怠政、不作为造成辖区内“应保未保”问题严重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追究政府主管领导和民政局(所)长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应保未保”问题严重的贫困村,追究驻村干部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认真落实按户施保政策,以户为单位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全面落实低保金据实发放,对有一定收入的低保家庭,按照人数足额补差;对无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的低保家庭,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补助。2016年,各地农村低保补差标准不得低于150元/月。2017年至2020年,补差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

  低保金按月社会化发放,做到“一户一卡”,通过金融机构支取低保补助金。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低保对象名册和拟发救助资金数额,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并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省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分项列支。从2016年起,各地全年补助资金执行数不得少于当年省级下达的省以上补助资金数。

  第十二条 加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到2020年,全省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能力达到70%以上。加大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力度。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大力发展“普通互助”型、“医养融合”型农村互助幸福院,到2020年,基本实现互助养老全覆盖。

  第十三条 各地要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慈善和公益组织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主动倡导和发动当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奉献慈善爱心;要通过媒体宣传、慈善晚会等多种方式,搭建捐助平台,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社会救助监督咨询电话,畅通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切实加强社会救助来信来访工作,实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五条 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县(市、区)进一步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乡镇(街道)依托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平台(窗口),明确各业务环节经办主体责任和办理时限,加大问责力度,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急难有救。

  第十六条各地落实“两线合一”工作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由省、设区市财政分级负担,以省为主,县级免担。

  自2016年起,每年9月底前,各市要将下一年度落实“两线合一”所需低保资金数额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测算资金需求,足额纳入年度预算。

  各地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核查职责,定期组织开展自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因管理不力、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挪用、占用,以及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骗取社会救助待遇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各地要对本地区“两线合一”工作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2016年8月底前,省民政厅起草印发《河北省社会救助工作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就督导检查内容、形式、评分标准、评定等级、表彰等作出具体规定。

  自2016年起,每年11月份,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组成督导组分赴各地开展一次督导检查,督查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并通报全省。对没有落实“两线合一”工作的地方,取消其评先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