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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9-06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3]6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着力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是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的民生工程,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民心工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同心工程。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仍然存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保障不力等突出问题,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的要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挥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性作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巩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积极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二、 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进一步明确从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要做到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和财产为依据,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保障。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与评估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1.明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按户纳入保障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抚、抉)养关系的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中在校就读学生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中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正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的重度残疾人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2.规范家庭收入核算认定方法。进一步完善、细化和量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计算项目和方法。务工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按其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赡(抚、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其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和其他约定的,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计算。农业生产收入,能确定家庭收入的以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照其家庭劳动能力类型及程度和当地种植、养殖一般收入水平估算。对于家庭有劳动能力成员不愿就业或从事劳动,无正

  当理由3次以上(含3次)拒绝当地政府介绍就业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明确家庭财产超标认定条件。将家庭财产状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明确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超标认定情形。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状况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货币财产总值超过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2套以上(含2签)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拥有商业店铺、注册企业、机动车辆(残疾入代步车除外)、船舶、机械等维持最低生活以外实物财产的。

  (二)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规范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组织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名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授权管理审批机关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申明。

  2.强化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组织协助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2人的调查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确认。入户调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相关人员按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评议会审,提出是否保障和保障金额的初步审核意见。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

  3.增强公示实效。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拟保障金额等内容在其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实行在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实行长期公示,并逐步完善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4.严格把关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新增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年度入户调查率必须达到100%;对续保的“一、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入户复查率应不低于30%;对续保的“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入户复查率应不低于50%。严禁未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规范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和拟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数额清单,县级人民政府贿政部门应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确保每月10日前将保障金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于审批当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退保对象于退保次月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海口、三亚、儋州、琼海4市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文昌、万宁、五指山、东方和保亭5市县,2015年前全面建立覆盖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平台。省、市县健全完善工作机构,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可依托现有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采取内部调剂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明确专人负责核对工作。经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需要,依法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省民政厅负责建设省级信息核对平台,制定具体的信息核对和查询办法,并负责跨市县的信息查询工作。

三、 强化工作措施

  (一)强化能力建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创造条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日常管理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有关办公设备。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通过内部调剂、设置公益性岗位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等多种途径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理或报其备案;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组织具体承办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绩效评估等方面工作,有效发挥社会组织的补充作用。

  (二)加强经费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各市县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预算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总额2%的比例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人均45元。基层工作经费要下沉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按不低于全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总额的35%下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设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专账,严禁挪用、挤占,确保专款专用。省财政厅依据基层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评估结果,以“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三)完善救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建立由省民政厅牵头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就业、教育、医疗、住房、扶贫等其他社会助政策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切实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四、 落实管理责任

  (一)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对制度建设、政策完善、资金落实等方面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重点监督检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保障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关系保”、“人情保”。重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二)严格绩效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省民政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切实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职责。

  (三)强化责任追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领导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切实完善核查手段,健全处罚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的行为,除追回骗取的保障金外,还要依法对骗保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相关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信用征信数据库。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6日